【划重点】最新最全加计扣除实操 | |
日期:2017-11-03 人气:1317 | |
根据今年年初发布的《关于提高科技中小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文件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评定见附件一)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在自行判断本企业满足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后,需向税务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简化企业办理加计扣除优化政策的相关手续,苏州几个地区已发出公告,自2017年起,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不需再去科技部门进行研发项目确认,直接到税务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苏州市目前工业园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已实施简化手续,企业主要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之前完成备案手续即可。 虽然手续进行了简化,但企业仍然需要留存备查材料,若税务部门在备案时,对企业的研发项目存有疑义,税务部门可委托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研发项目进行确认,所以,办理手续虽然简化了,但需要的材料还是一个都不能少。 另外,据小编了解,以下几个区的办理手续与往年相同,根据往年的时间判断,预估其截止时间如下表,该时间为预估时间,实际时间以各区发出的公告为准。 具体的办理手续包括: 01 企业登录“苏州市企业研究开发确认平台”(网址为http://kjba.suzhouinfo.cn/account/logon?returnurl=/),网上填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并上传相关附件,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附件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委托开发项目的需要填报);附件3:研究开发专门机构和研发人员情况表; 02 填报完成后等待各区科室的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下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并按照(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2)《江苏省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3)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4)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人员名单、(5)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顺序进行装订,一式三份交至科技办,材料均需要企业法人签字和企业盖章。 03 带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及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所需要的其它材料,比如由第三方中介结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前往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下表是小编整理的企业所需要具有的一整套的材料清单。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企业按照上述范围准确、分别归集每一个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 附件一: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划重点】最新最全加计扣除实操-pg电子下载文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发文单位: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3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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