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与简并申报 “简”字搭配不同 “简”意大有区别 | |
日期:2017-11-08 人气:1173 | |
小王是福建省莆田市美好时装店的老板,第一次办理纳税申报,只知道自己可以办理简易申报,但什么是简易申报,该如何办理,她并不清楚,就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事实上,这个问题不仅有些纳税人弄不清楚,有些税务人员也不是特别了解。这一阵子,刚入职不久的税务人员小朱,就被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和简并申报这几个看起来很相似的征管术语弄得晕头转向。 为了让更多人认识并了解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和简并申报,本文对其相关知识进行了梳理,以期能帮大家作出区分。 简易申报 以缴代报,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 简易申报是纳税申报的一种简便方式。 具体而言,简易申报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费)款的,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由此看来,简易申报是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来说的。所谓“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就是纳税人不需要提交申报表给税务机关,而是以缴代报。 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以与税务机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税银划缴三方协议,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账户中划缴税款(批量扣税)。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 ——税款划缴账户内的存款应当足以缴纳当期应缴纳的全部税(费)款。如果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费)款,致使当期税(费)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纳税人逾期办理纳税(缴费)申报和逾期缴纳税(费)款进行相应处理。 ——简易申报方式,要经税务机关认可,而且在定额执行期内是不能够更改的。 简并征期 申报期限合并,可按季、半年或年缴税 简并征期,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或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因而,适用简并征期的纳税人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具体而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此外,适用简并征期的纳税人还要注意,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纳税人务必在最后一个纳税期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手续,否则也将会视为违规,税务机关将按照纳税人逾期办理纳税(缴费)申报和逾期缴纳税(费)款进行相应处理。 简并申报 适用范围更广,可减少申报缴税次数 简并申报,全称“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基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的需要推出的便民服务举措。 具体而言,简并申报是对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等),减少其申报缴税次数,如将纳税期限由原来的按月改为按季或按年,也就是将纳税人多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款合并为一次征收,它是对税款征收次数的减少。 简并申报和简并征期最大的区别在于适用纳税人的范围更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明确: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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