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 属不征税收入吗? | |
日期:2017-11-08 人气:1056 | |
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 属不征税收入吗? 转自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笔者最近研读《中国税务报》“法治视点”版的内容,对8月1日刊登的《是财政拨付资金就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吗》中的一个观点持不同看法,认为企业对财政拨付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并不必然属于征税收入。 根据上述文章描述,某企业取得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1.09亿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税务机关发现其对该财政拨付资金没有单独核算,认定该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税务机关同时发现,该企业“私自挪用了财政专项资金,没有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将这些财政拨付专款专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这样,这笔资金就失去了‘作为不征税收入’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即专门管理和单独核算。”笔者认为,企业对该财政拨付资金没有单独核算,该收入因此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是毫无疑问的,但因企业对财政拨付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就认定有关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值得商榷。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即“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要求,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税收法规并未规定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因此,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法律依据不足。 上述文章认为,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符合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必须满足的“专门管理和单独核算”两个条件。但是,专门管理是针对政府而言,政府要求该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并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即符合专门管理的条件;单独核算是针对企业而言,企业将该财政性资金用于非研发项目,但只要将其单独核算,即符合单独核算条件。因此,财政性拨付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就不符合专门管理和单独核算两个条件,理由不充分。 笔者认为,不征税收入税收管理的重点是收入暂不征税,支出不能扣除,至于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是税收管理关注的点。只要企业对财政性拨付资金对应的支出没有扣除,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税收没有影响,也就没有税收风险。 几乎所有财政性资金都会规定专款专用,但因税收法规没有规定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就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若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过,税务机关若发现企业将财政性资金挪作他用,应立即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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