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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6]22号的问题及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日期:2017-11-10  人气:1430

来源:蓝敏说税  

会计科目与分录就一个工具,如果不出这个文件,实际上所有的增值税业务还是可以处理的。

这个文件的唯一的意义,是进行了标准化的统一。但是,下面我们可以看到,它统一得并不是那么完美。

为正确学习理解22号文,必须要注意三点:掌握增值税处理的一般原则、知道22号文以前的增值税处理方式、明白22号文的优点和缺点。不这样,无法正确学习。



1、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两类,其区别不是会计文件决定的,而是税收政策决定的。

一般计税,必须要分别确认销项与进项,所以必须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理;

简易计税,因为不能抵扣进项,所以,不能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理。

22号文在规定中,设立了一个新的二级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并且,对于转让金额商品差额纳税进行了手把手的规定,其纳税分录为:

借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处理,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如何抵扣进项呢?

按《营改增试点办法》的规定,转让金融商品,适用差额纳税,但并非不能抵扣进项,怎么可以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呢?

这样规定的另一个坏处是,让一些人,尤其是对税务规则把握不准的人,会产生这样的理解:“按财税【2016】22号文的规定,难道金额商品转让必须简易计税了”,这就把事情闹大了,财会文件怎么可以修改纳税义务?

我们学习文件必须要“得法”,必须把握“规则”,原因就在于此。只有当你懂得了增值税处理会计原则,才不会对22号文照单全收,而知道它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的学习,才是真正的学习。

回到这一点上,除非直接修改营改增政策,由“财税”或“税总发”文件明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抵扣进项,否则,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就是在自找麻烦。

实际上,金融商品的计算涉及复杂的会计处理,比如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公允价值变动,通过专门的科目核算其盈亏情况,也是需要的。所以,22号文最多只能从原则上进行规定。但通过“应交增值税”是必须的。

再强调一下,一般计税,必须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来核算,简易计税,不能通过它来核算。

简易计税通过什么科目呢?

以前,我是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但22号文新设了一个二级科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来专门核算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

这样就明白了一般纳税人的处理过程

一般计税: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未交增值税

为什么要这样呢?

唯一的理由是,这样可以专门归集一下简易计税的金额。

至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变化,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直接处理。

形像点总结,见下表:

     身份

科目(上级科目都是“应交税费”)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

2、预征的问题

除了纳税的问题,另一个就是预征的问题。

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在一般计税情况下,如果没有22号文,预交增值税时,应该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然后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之中。

偷懒一点的话,直接“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了事。

但房地产预征不好处理,因为按营改增政策,房地产预征不能立即抵扣,相当于未交增值税借方必须要留余额,不太完美。

现在,22号文规定设立“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这样的话,处理就简单了。预交时,直接计入“预交增值税”借方,然后转入“未交增值税”的借方。

22号文专门规定,一般企业月末将“预交增值税”结转入“未交增值税”借方,但是,它同时细致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未交增值税”科目。

建筑/租赁的预征,与房地产预征,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异地预征,只影响纳税地点,所以,当月预征,当月可以扣除。后者是一项专门的预征规定,只能在对应的销售实现后再扣除。这本身是增值税的规定,会计文件不应该进行约定。

会计处理本身只是一个使用工具的问题,会计知道该如何填表、纳税,自然就知道如何核算。如果它这样表述就更好了:

预交增值税”应该于该预交税金可抵扣当月月末,结转入“未交增值税”借方。

需要注意的,“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可以同时核算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这样的处理对简易计税而言,核算得更清楚。

例如,建筑业简易计税,以前预交和申报,都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22号文设立“预交增值税”后,预缴通过“预交增值税”,申报通过“简易计税”,再一同转入未交增值税,可以让预征与申报的核算更清晰。

小规模纳税的预征没有变化,一律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

3、差额纳税的问题

差额纳税的处理变化不大,一般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核算冲减的金额。

简易计税则直接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借方冲减、小规模纳税人直接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冲减。

此时,引人注目的问题是,冲减销税金时,对应的贷方科目是什么?

按22号文的规定,全部是成本费用类科目,即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或者对应的存货成本。我对这样的理解持怀疑态度,我认为,从会计原理出发,增加营业收入更合理。

但这个22号文是“规定”,是不“建议”,所以,不想自找麻烦的话,还得按它来。

有人问,比如房地产企业的地价扣减增值税,要不要冲减地价款,这样可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吃亏。一位大伽朋友甚至建议,要不要在成本被冲减后,通过一个分录给调回来: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相当于,销项扣减时,最终还是增加了营业收入。与我的想法殊途同归。

但是,既然出了个22号文,你再用以上分录给调回来,就太不尊重财政部了。至于土地增值税,实际上那得看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按《征管法》规定,税会如果有差异,按税务规定纳税。

目前土地增值税规定的土地成本,是“地价”,所以,如果会计哪怕冲减了地价,也会构成税会差异,土地增值税计算时,要调回来。所以,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只能留待总局出文件明确规定,在总局对此出文件之前,土地增值税地价加计扣除时,是不能扣减的。

4、金融商品转让的问题

如果我是会计的话,我还是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来核算,因为通过“应交税费-金融商品转让……”处理起来可能太麻烦了。

不过,也应该多一个心眼,说不定制定22号文的人知道风声,未来可能不准金融商品销售抵扣进项呢。哈哈。

5、关于销项待确认问题

设立“待转销项税金”,来核算未确认的销项,我认为是一个好方法。在此之前,只能通过“其它应付款”科目来挂。

这个科目设立后,当会计确认收入、或者确认预收款,而增值税不能确认销项时,可以方便地挂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之上,主要好处是可以方便对账。

这个应用,举个例子:

比如预收下个月的广告费10,600元,由于广告还没有打,所以不能确认收入,也不能交增值税,这个账怎么做?

借 银行存款  10,6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600

比挂在“其它应付款”上,漂亮得多。赞一个。

同时注意,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时,也通过这个科目挂待确认的销项税金。

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办?

22号文没有把他们考虑进去,看来,依然只能挂“其它应付款”,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6、关于进项待确认问题

22号文设立了两个关于进项待确认的新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金”和“待确认进项税金”。按其规定:

待认证进项税金,用于,收到了专票,没认证,此时进项暂挂在这里。

待确认进项税金,用于,收到了专票、认证了,但不准当期抵扣,主要指不动产的分期抵扣和辅导期先比对再抵扣。

这样的科目设置无疑是比较好的。那么,如果是暂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该如何处理呢?

比如,采购货物一批,含税价117万元,货已入库,未付款、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怎么办呢?为什么不设一个“待取得进项税金”呢?

22号文对此的规定竟然是:“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问题是你说不需要就不需要?发生了经济业务可以不核算?另外,22号文也没有说“不得暂估进项”。

我们看看如果不对进项进行暂估,有什么问题?主要问题是,如何与供应商对账?上例来说,可以作如下分录吗?

借 库存商品 100

  贷应付账款-暂估  100万

这样就无法正确对账,也无法正确核算自己的负债,这样账就是舞弊账。

有人说,可以这样:

借 库存商品 117

  贷应付账款-暂估  117万

未来收到发票,再把税金从商品成本中转出来。

且不说这样虚增了存货成本,如果要结转销售成本,又该如何处理呢?

所以,暂估进项是有这个需求的。按《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同时,22号文也没有规定:诸如“不能设立除此之外的会计科目”。所以,蓝老师的建议是,完全可以自己考虑设一个:“应交税费-待取得进项税金”科目,对进项进行暂估。自设这一科目,不违反22号文,因为它并没有禁止。

借 库存商品                 100

借 应交税费-待取得进项税金 17万

  贷应付账款-暂估               117万

用这个科目,看起来不错吧?

当然,如果不想时髦,像过去一样,挂“其它应付款”,也是一样的。

7、关于扣缴义务

履行扣缴义务,以前,对于一般纳税人,我是通过“未交增值税”核算的,现在既然22号文设立了“应交税费-扣缴增值税”,那么当然可以通过它来核算。

借 相关成本费用

借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注意及时结进项: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

附件: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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