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扣除:认定要准确 程序要合规 | |
日期:2017-11-15 人气:865 | |
赵静 又快到年底,很多企业面临准备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任务。根据往年为企业提供涉税鉴证服务的经验,企业在资产损失扣除中,应准确理解政策规定,注意程序合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明确规定了资产损失类型、税前扣除的条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及各项程序,特别是申报扣除时提供的证据资料等内容。笔者在梳理做过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业务时发现,企业在资产损失报备上,对自身出现的实际资产损失要向主管税务部门报备的意识模糊,且不知道报备的程序,有些甚至一无所知,这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资产损失:自身认定要准确 资产损失是企业经常遇到的事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资产的短缺、毁损、盘亏、被盗等损失(不包括企业发生的合理损耗)。从法律角度上,资产损失可划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需要企业注意的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违法支出的资产、企业未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改扩建发生的资产损失也不能直接税前扣除,而是要计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以计提折旧方式税前扣除。 企业在实际发生财产损失时,首先要认真清查,在认定财产损失时应明确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并合理采集资料,准确把握“实质重于形式”,在认定时应综合考虑税收法规和财务处理等各方面。 税前扣除:申报程序要合规 企业对于已核实的资产损失,需要在税前扣除的,应按25号公告的规定,统一采取申报制。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清单申报项目,可按会计核算科目归类并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专项申报项目,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25号公告以列举方式规范了可采取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并明确了可采用专项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也对采用专项申报方式的企业资产损失做了补充和明确。企业应按照规定,结合自身资产损失形式,合规选择申报方式。 企业自查:税收风险要关注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申报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税务机关的事前审核,但却相应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如果多报、错报资产损失导致少缴税款的,可能被定性为偷逃税。 实施申报制后,从表面上看税务机关是放权了,有些企业也以为在权力上获得了利益,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但实质上企业的税收风险却增加了。因此,放权后的企业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条件做好资料的完整备查,极有可能成为定时炸弹,被税务机关检查后按偷税处理。 为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并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以降低自身税收风险。 (作者单位:甘肃永诚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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