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划重点!12月1日起非居民税收政策大变革啦! ——37号文细解 | |
日期:2017-11-16 人气:1074 | |
2017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该公告将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了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为了方便纳税人理解和遵从新的规定,我们将37号公告的干货分享给大家! 先给大家留一个比较好的印象: 相比那些可怜的被37号公告废掉的文件,此次重大变化包括了取消合同备案、税款清算,简并了需报送的报表资料,同时对所得计算、外汇折算、对外支付股息的扣缴义务时间进行了重大修订。下面我们将挑选两个突出变化为大家展开。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一直都是让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崩溃”和“纠结”的事情,以股息为例,不知道大家是否记得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4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股息的扣缴义务时间是在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那么问题来了,当居民企业的董事会做出分配决定的时候,股息尚未分配出去或者说很难在7日内完成相关内部审批和签字手续,流动资金也不一定充裕,居民企业扣缴税款的时间很显然会超过税收规定的期限,产生滞纳金难所避免,容易造成税企间的矛盾。现在好了,37号公告第四条明确告诉我们: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尤其针对股息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就不再会发生之前的小尴尬了。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到期应支付”的税务处理。37号公告告诉我们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即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理解“到期应支付之日”应该就是“年度纳税申报时”,个人认为对“年度纳税申报时”的理解就应该是企业第二年度进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申报日。 不知道大家是否熟悉国税函2009年698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纳税规定的计算,37号公告相比698号文,更遵从税法的原义,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因此就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净值的定义就尤为重要,下面我们具体来看: 37号公告明确股权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但收入具体形式包含了货币和非货币。同时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而公允价值就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现在是时候抛弃耳熟能详的“股权成本价”了,而是要用上时髦又准确的“股权净值”了。因为这里的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避免了与会计概念上的“股权成本价”相混淆;同时,由于明确是股权的计税基础,意味着若前次股权转让收入经税务机关调整后,调整后价格可以作为下一次股权转让的股权净值了。 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多次投资或收购而持有一项股权,但其在对外转让时不是一次转让完毕而仅转让部分的情形,37号公告规定:应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那我们来做个计算题,练练手:境外a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境内b企业和c企业为居民企业,a企业经过前后四次投资c企业,合计持有c企业50%的股权,第一次投资人民币100万元,第二次投资人民币150万元,第三次投资人民币200万元,第四次投资150万元。2018年2月8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c企业30%的股权给b企业。则a企业持有c企业50%股权的全部成本为600万元(100 150 200 150),本次交易转让比例为60%(30%÷50%),该被转让的c企业30%股权对应的成本则为360万元(600×60%),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40万元(1000-360)。 37号公告明确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因此,“实缴”和“实付”十分重要。 37号公告对支付非居民纳税人财产转让所得这一特殊性质的款项如何进行外币折算计算所得进行了规定,是对698号文条款的全新修改,进一步明确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外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按照该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时点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因此三种情形具体汇总如下表: 总结其外币折算的基本思路是:财产转让收入(如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以人民币计价,如果是则不用进行折算,如果不是以人民币计价而是外币计价,就按转让财产时实际收取的计价币种采用上述三种情形下的时点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下面请大家跟我一起做个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家庭作业: 境外a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境内b企业和c企业为居民企业,a企业经过前后两次投资c企业,合计持有c企业40%的股权,2008年8月1日第一次出资100万美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8.6元人民币),2010年9月1日第二次投资50万欧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欧元=8.9元人民币),2018年1月10日a企业以人民币2000万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b企业,合同于当天生效,b企业于2018年1月15日向a企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假设2018年1月15日,人民币兑美元和欧元的中间价分别为:1美元=6.6元人民币,1欧元=7.2元人民币。则本次交易财产转让收入为2000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财产净值为1020万元人民币(100×6.6 50×7.2);本次交易应纳税所得额为980万元人民币(2000-1020)。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外币折算的计算相当简单,暂时不用考虑往期汇率变动影响所得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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