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的税会分析 | |
日期:2017-11-20 人气:863 | |
谢德明 建筑合同中,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一般为建筑公司)。甲方出于成本、工程质量等考虑,往往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的工程用设备、材料、动力,这就是“甲供材”。“营改增”后“甲供材”的税会处理不同于营业税时代,许多财务人员感到困惑。为此,需进行必要的梳理。 一、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发包方或业主(后文简称甲方)提供“甲供材”的数量并没有严格要求,可多可少,少到提供一颗钉子也可算作“甲供材”;甲方把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后文简称乙方)进行施工,所谓“交给”包括两种方式,无偿“交给”和有偿“交给”,没有包括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的是无偿“交给”,包括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的是有偿“交给”。 在无偿“交给”的情况下,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设备、材料、动力,供应商将设备、材料、动力发票开给甲方,甲方购进设备、材料、动力后,根据施工方的工程进度需求,拨付给乙方使用。乙方则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在其自身的工程施工成本中不反映该设备、材料、动力的成本,与设备、材料、动力的供应商无任何关系。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在有偿“交给”的情况下,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设备、材料、动力,供应商将设备、材料、动力发票开给甲方,甲方购进设备、材料、动力后,再按照当初确定的预算价格销售给乙方,乙方在其自身的工程施工成本中反映该设备、材料、动力的成本。甲方在发出“甲供材”时直接按照工程预算价格冲减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而乙方一般在收到时按照工程预算价冲减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此项规定表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既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此项规定表明,特殊的“甲供材”工程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所谓特殊的“甲供材”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建筑工程总包单位,不适合于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必须是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甲供材范围包括钢筋、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四类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甲供材形式下,根据以上分析,乙方在计算增值税时所确定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600 万,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万,甲供材400 万)。对第一种情况,乙方提供建造服务所确定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1000万元;对第二种情况,乙方提供建造服务所确定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600 万。 在确定了乙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后,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下,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为销售额;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缴增值税=销售额÷(1 11% )×11%-乙方购入材料等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缴增值税=销售额÷( 1 3%)×3%。 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给乙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包含乙方采购的辅材(不含税价100万元,税率为17%),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合同约定甲方提供钢材,合计不含税价款为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甲供材”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以及“甲供材”作价供给乙方使用、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甲供材”不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1、甲方的会计处理(分录单位是万元,下同) 甲方采购钢材: 借:原材料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银行存款1 170 钢材提供给乙方用于工程建设: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 1 000 贷:原材料 1 000 2、乙方的会计处理 (1)假定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购买辅材: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工程领用辅材: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辅助材料费 100 贷:原材料 100 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工程结算 9 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 (2)假定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购买辅材: 借:原材料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工程领用辅材: 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辅助材料费 117 贷:原材料 117 收到工程款: 借:应收账款 10 000 贷:工程结算 9709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2 (二)“甲供材”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1、甲方的会计处理 甲方采购钢材: 借:原材料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银行存款1 170 钢材作价销售给乙方用于工程建设,乙方也需要给甲方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 1054或(1136)(简易计税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6或(34)(简易计税下) 贷:应付账款 1170 借:应付账款 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 贷:原材料 1000 2、乙方的会计处理 (1)假定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购买辅材: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工程领用辅材: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辅助材料费 100 贷:原材料 100 收到甲的钢材: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应收账款 1170 借:应收账款 1170 贷:工程结算 10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 钢材用于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直接材料费1000 贷:原材料 1000 (2)假定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购买辅材: 借:原材料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工程领用辅材: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辅助材料费 117 贷:原材料 117 收到甲方钢材: 借:原材料 1170 贷:应收账款 1170 借:应收账款 1170 贷:工程结算 113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4 钢材用于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直接材料费1170 贷:原材料 1170 如果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同上面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再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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