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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提供免费售后维修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日期:2017-11-21  人气:971
视同销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销售产品售后提供免费维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来源:大白菜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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