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军说税】:股权转让,纳税人是否需要提供评估报告? | |
日期:2017-11-24 人气:1303 | |
张新军 优穗律师 【编者按】近期,笔者接到多位读者咨询,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提供评估报告?税务机关一定要求提供评估报告咋办?对于第一个问题,不同的法律比如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和税法有不同的要求,纳税人应当遵循各法律的规定。对于第二个问题,对于法律并未规定需要提供评估报告的,纳税人就无提供评估报告的法定义务。本期,优穗律师张新军将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以飨读者。 一、个人股权转让 国税【2014】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7号第14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因此,当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资产(房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个人股权转让需提供评估报告。 张新军提醒: 1、20%是指账面价值之比,而非公允价之比。 2、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也是股权转让行为,公司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出资应当进行评估。 在税收上,对于个人以股权出资的,财税【2015】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2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对于公司以股权出资的,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综上,以股权出资的,公司法和税收政策都规定,无论出资方是个人还是公司,都应当对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 三、涉及股权转让的重组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在企业重组中,除了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外,其他的企业重组都可能会涉及股权转让行为,比如债务重组,债务人用其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用于清偿债务,换言之,以股权抵偿债务;再如股权收购,收购方向被收购方股东定向增发股份收购被收购方股东持有的股权,对被收购方股东而言,是股权转让行为,也是股权出资行为;再如资产收购,收购方收购的是资产也可能是股权,对被收购方而言,就是股权转让行为;再如合并,合并方向被合并方股东支付的对价是合并方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等。 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的,企业可以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一般性税务重组的,根据国税【2010】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企业需准备转让股权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留存备查。4号文并未明确规定需提供转让股权的评估报告;对于合并,或解散式分立的,按照所得税清算处理,此时不存在股权转让情形,故不存在需要提供转让股权的评估报告情形。 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根据国税【201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附件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一览表: 1、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2、股权收购的: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3、资产收购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4、合并的: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5、分立的: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总之,对于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重组,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说明。 四、国有股权转让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通常而言,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交易行为,比如国有股权转让,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第4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
|
上一页: 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下一页: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税会分析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