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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会分析
日期:2017-11-27  人气:2102
谢德明
 
近日税总发布的《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刷爆了朋友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政策再一次成为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对此政策从税会两个方面进行梳理分析,期望有助于您的学习。
 
一、会计规定
 
(一)研发费用的核算口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有必要的支出组成。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更进一步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额连续3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的标准。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的,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等原则,确定研发费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发成果的分享办法,维护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中,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开发支出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所发生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即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会计核算
企业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对研发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对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对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并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进行摊销,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期末,企业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研发支出”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在追溯调整时,企业应调整减少年初应交企业所得税、调整增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其调整业务的会计处理过程为:①根据调减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②根据未分配利润增加额(贷方)按规定比例10%计提年初的盈余公积,会计处理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③根据前述会计处理后相关账户金额,调整当期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年初金额,其中“应交税费”项目调减、“未分配利润”项目调增、“盈余公积”项目调增。
 
二、税务规定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其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等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按照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pg电子下载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按照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同时,财税【2015】119号的还规定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文件所列七个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16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 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 100)×50%=98.89]。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特别事项
   (1)取得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并不相同。
(2)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研发费用。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时开始资本化,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5)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所谓“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权益不得转移给受托方,不管委托方是否享受优惠,受托方均不得享受优惠。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明确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
例: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6)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7)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8)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9)集团开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5、税收管理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97号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5)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6)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7)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三、税会差异
 
(一)研发活动和行业规定存在税会差异
税法上列举了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而会计上对此没有进行具体规定,这就会造成某些行业和研发活动在会计上作为研发费用处理,但在纳税申报时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二)研发准备金的提取存在税会差异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对按财企〔2007〕194号规定计提了研发准备金的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应按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申报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当年计提而未实际支出的研发准备金,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且不得用于计算加计扣除。
 

(三)研发费用的范围税会存在差异



 
四、案例分析
 
   华水公司自行研发一项新技术,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2017年l至6月为新技术的研究阶段,2017年6至12月为新技术的开发阶段,并于12月底申请到专利交付使用,且开发阶段支出均满足资本化条件。
华水公司1——6月发生业务如下:
1、从事研发的人员工资合计30万元;
2、采购原材料50元,研发领用20万元;
3、支付用于研发的设备运行维护费1万元;
4、购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价款60万元,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为0,月折旧额为0.5万元,5、6两月共提折旧1万元;
5、公司自有办公楼用于研发项目,5、6两月共提折旧额2万元;
6、购买研发项目所需图书0.5万元,翻译费0.5元。
华水公司7—12月发生业务如下:
7、从事研发的人员工资合计50万元;
8、采购原材料60元,研发领用30万元;
9、研发试制产品的检验费1万元;
10、所购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7-12月共计提折旧3万元;
11、公司自有办公楼用于研发项目,7—12六个月共提折旧额6万元;
12、购买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1万元,资料翻译费1万元,办公费(假设税率为6%)2万元。
(假设以上业务的价款不包括税款,以下分录单位采用万元)
 
分析如下:
 
(一)会计处理
1、业务1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人员人工-工资 3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0
贷: 银行存款 30
2、业务2
借:原材料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银行存款 58.5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原材料 20
贷:原材料 20
3、业务3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设备运行维护费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06
贷:银行存款 1.06
     4、业务4
     借:固定资产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
贷:银行存款 70.2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设备折旧费 1
贷:累计折旧 1
     5、业务5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房屋折旧费 2
贷:累计折旧 2
     6、业务6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图书 0.5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翻译费 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095
贷:银行存款 1.095
7、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 55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55
      8、业务7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人员人工-工资 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
贷: 银行存款 50
     9、业务8
     借:原材料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
贷:银行存款 70.2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原材料 30
贷:原材料 30
     10、业务9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中间试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06
贷:银行存款 1.06
11、业务10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设备折旧费 3
贷:累计折旧 3
     12、业务11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房屋折旧费 6
贷:累计折旧 6
     13、业务12
    借: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图书资料费 1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翻译费 1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办公费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29
贷:银行存款 4.29
14、结转资本化支出
    借:无形资产-自创专利  94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94
    15、直线法按10年对该专利进行摊销,2017年12月该无形资产摊销
    借:管理费用 0.78
贷:无形资产-自创专利 0.78
 
   (二)研发费用的列报
华水公司2017年度研发费用合计149万元,其中费用化支出55万元,资本化支出94万元。资本化支出于12月底形成无形资产,当月摊销0.78万元,该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为93.22万元。故该公司的列报为:利润表的管理费用项目反映费用化研发支出55万元;资本化研发支出94万元,于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项目反映93.22万元,利润表的管理费用项目反映0.78万元。
 
(三)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1、费用化研发支出
     2017年的费用化研发支出55万元中,计提的办公楼折旧费2万元不适用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支出1万元,未超过限额,可全额用于计算加计扣除。费用化支出中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合计53万元。
2、资本化研发支出
2017年的资本化研发支出94万元中,计提的办公楼折旧费6万元和办公费 2万元不适用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支出2万元,未超过限额,可全额用于计算加计扣除。资本化支出中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合计86万元。
 
(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
   华水公司2017年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化支出为53万元,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项目加计扣除额为53×50%=26.5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合计94万元,剔除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后,加计摊销的资本化研发支出为43万元,2017年12月的摊销额为0.72万元,计算加计摊销额为0.36万元。故2017年度汇算清缴中,华水公司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摊销)额合计26.86万元,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合计可减少应纳税额6.715万元(按25%法定税率计算)。
 
(五)纳税申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a107014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根据案例资料填报如下: 


(备注:上表经过删减)




 
上一页: 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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