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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须有企业集团登记证
日期:2017-11-28  人气:1095
转自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球彪 叶飞 
 
    有些企业认为,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并提供给子公司使用,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子公司收取利息的行为,即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由此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案例

    a公司和b公司为母子公司,a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提供给b公司使用,并按其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向b公司收取利息。a公司认为,b公司为其子公司,除收取b公司部分代办费用外,其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没有赚取差价,属于统借统还,故未申报纳税。但税务机关调查后发现,a公司未按规定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其收取的b公司利息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而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最终,a公司不仅要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还受到了处罚。

    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集团内的统借方与金融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或发行债券统一取得资金)并分拨借款的,向借款单位收取的利息需不高于支付给金融企业的借款利率水平(或债券票面利率水平),企业集团或委托所属财务公司从事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才能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此外,以股东身份投资另一企业,属于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同属一个母公司的企业,或冠名为“集团”,但未办理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的企业,这些企业之间只是单纯的股权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其借贷资金产生的利息也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不能免征增值税。

    据此,企业税务处理中容易出现两个风险点:

     其一,如果不满足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相关条件,而只是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取得的利息应全额征收增值税;

     其二,如果统借方收取的借款利息高于其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应视同贷款业务征收增值税。上述a公司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虽然不高于其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但不满足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的相关条件,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需缴纳增值税。

    启示

    利息免征增值税有条件。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资金借贷双方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由统借方对外借款(或发行债券统一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或与借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所借入的资金;向借款企业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内企业要区分。对于普通关联企业间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不能按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所谓“企业集团”,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所规定的条件来判别。如果母公司未登记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其子公司、分公司等相关企业则不能作为属同一“企业集团”并享受统借统还业务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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