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礼在税务上的学问与讲究 | |
日期:2017-12-08 人气:1062 | |
快年底了,老板每年底会买一些礼品送客户,茶、酒、购物卡之类,通通通过对公账户采购,这些送出去的钱财,都是送给个人的,要不要扣缴个税呢? 这些都是增强客户粘性的工作,实际是公司销售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一边送礼一边还要让别人付税钱,这事就伤感情了。如果没有扣,被查到又有罚款风险。 要不要扣缴个税呢?
首先要分清,什么算送礼。 把东西交给别人,并不一定就都“送礼”。比如:拿样品给别人品尝,这是直接的对样品的消耗,是一项生产研发的费用,不是送礼。 送礼与否,关键是看东西的“所有权”是否从公司转移给了别人,还是东西本身在这个过程中被消耗了。这一点,需要会计正确分析把握、正确举一反三。
确实是送礼的话,那么就要认清,送礼时个税的规则是什么。 如果是“销售时”赠送,或者“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后赠送,这个在业务上可以理解为一项折扣,货币折扣或实物折扣。此时对方没有个税纳税义务,不需要扣缴个税。 其它的情况下,为了促销、推广而送礼给个人,都是要上个税的,其税目是“其他所得”,具体政策参看财税【2011】50号文。 当然,按“捐赠”处理可以不扣个税,只是这样你企业所得税就扣不了了。
所以,关键是审视能不能满足前述不征个税的条件。 年底向客户送礼,显然无法满足“销售时”赠送,所以不行。 那么在“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后赠送,这个满不满足呢? 这个就看,你有没有这样的“方案”了。所以,送礼并不是一件随随便便的事。目的是什么?送给谁?送什么?送多少?有何手续?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策划”,形成一个方案,再按方案送礼。一般如果意识到这一点之后,对公司来说,是可以做到的。 如果做到了,就可以实现“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后赠送,为消费者量身定制一个收到这些东西的方案,就不需要扣缴个税了。 送东西、送卡给消费者,应该让对方签字、留下地址电话。但现实中个人往往不干,这就要自己完善记录,相关人员签字作证,尽量把凭证证据做实。注意,有些死无对证的东西,的确不好证明,但也不好推翻。
所以,送礼是有讲究的,最好计划安排好再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况只适用于送给自己的客户,即消费者个人。如果客户是单位,你向对方单位送礼,或者向对方单位的个人送礼,就不一样了。 如果送给单位,根本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如果送给单位中的关键个人,就成回扣了。回扣本质上是一项佣金,对方收回扣在税务上构成佣金收入,要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还有增值税和发票的风险呢。 要想好哦。
如果可以处理为一项折扣,比如,可以处理为对消费者“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后的赠送,那么账怎么做呢? 原则就是,按折扣处理,冲减收入。 送购物卡给消费者,正确做法是,买购物卡时不准对方开预付卡发票(对方公司其实可以开、也可以不开预付卡发票,都合法,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发票规则),付钱后,挂其它应付款。 送的时候, 借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其它应付款 这样,就做成了一个折扣。此时增值税的处理也有讲究。如果不涉及发票问题,则增值税就不管了;如果可以把以前开的发票要回来,作废后,扣掉这个金额重新开,还可以冲减增值税销项呢。
送实物给消费者,当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都要视同销售。不过,如果增值税上能够重新开发票,把原销售商品与这次送的东西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连增值税销项也可以不计了。 当然,一般都不太可能这样逐一处理发票,而是统一进行赠送处理。那么增值税就要视同销售了。 借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库存商品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如果商品有进项,就抵扣进项。外购商品一进一出,基本是平的。 同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收入调增、视同销售成本调减,也是平的。 注意,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则所得税视同销售成本将大于视同销售收入,因为成本含了不可抵扣的增值税,但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
如果是送自营商品,进销有差价,还可以这样进行处理,多扣一点: 先确认收入,按售价确认收入: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略)。 再把应收账款金额作为折扣折掉: 借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收账款 会计上的理解:先确认收入,但后来将其全部折掉了。即,先判断认为经济利益有流入,后变更成为折扣,并不存在多计收入的问题。
明白了基本的原理、基本的处理方法,现实中就可以灵活处理、正确筹划、举一反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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