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税收门道——增值税 | |
日期:2017-12-12 人气:903 | |
张新军 优穗律师 【编者按】租赁是一种常见的商事活动,租赁可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又可分为融资租赁服务(直租)与融资性售后回租(回租)。针对融资租赁,营改增36号文有两处新规,一是明确规定了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二是融资性售后回租改按贷款服务征税。此外,36号文还规定了经营租赁的某些特殊情形按照其他税目比如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征税。本期,优穗律师张新军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融资租赁 (一)概念 36号文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36号文还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为行文方便与避免歧义,下文将融资租赁服务称为直租,融资性售后回租称为回租。 (二)直租与回租增值税 1、税率 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直租:动产17%;不动产11%, 回租: 6% 2、计税依据 适用对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直租: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利息(银行与发债)—车辆购置税 回租: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利息(银行与发债) 3、优惠政策 (1)有形动产直租: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不动产直租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动产租赁合同,或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后签订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且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3)回租 提供有形动产直租和有形动产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其他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经营租赁 (一)概念 36号文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适用税率:动产17%;不动产11%。 (二)特殊情形 1、出租酒店会议场地 酒店方只提供会议场地但不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酒店方既提供会议场地又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会议展览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换言之,酒店方提不提供配套服务决定税率是11%还是6%的问题。 税收政策: 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2、出租库房 纳税人出租库房但不配备仓库保管人员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1%; 纳税人出租库房并配备仓库保管人员的,属于“仓储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 税收文件: 36号文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3、建筑施工设备出租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但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税收文件: 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4、出租汽车 出租车辆但不配司机,类似 “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 出租车辆并配司机,类似“湿租”,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1%。 36号文规定: 水路运输中的光租义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因此,光租业务和干租业务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企业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5、其他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
|
上一页: 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下一页: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涉税风险提示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