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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除了发票还有其他凭证
日期:2017-12-14  人气:1256

张新军  优穗律师 


【编者按】《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我国以票控税的征管实践,发票无疑是证明支出的重要证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并非只有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除了发票外,还有很多其他税前扣除凭证。 本期,优穗律师张新军仅举10种非发票类税前扣除凭证予以解读分享。

一、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向员工支付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工资薪金扣除凭证有: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个税缴款明细;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等。

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以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作为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给予扣除,应以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以及股票交割单(转让协议)等作为扣除凭证。

 

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5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工资薪金能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需要实际发放,而且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另外,国税【201534号公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此外,国税【201534号还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劳务派遣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工作薪金支出来核算,准予税前扣除;而作为劳务费支出的,需要由劳务方开具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可参考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2015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第3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换言之,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福利费,如随同工资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则无需发票即可在税前扣除,如出差补助、误餐补助等。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应取得合法发票。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三、折旧与摊销费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及第66条分别规定了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几种情况。此外,

国税【201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国税【201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都规定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

 

总之,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以上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即可,无需取得相应发票。

 


四、对外支付签收单

《发票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此外,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试点的通知》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因此,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有条件的事先准备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等。

 

 

五、行程单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先后发布国税发【200854号和国税发【201283号等税收文件,文件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行程单》同时作为国内、国际客票的报销凭证。

 

 

六、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税【20151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国税【2015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财税【2009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70号文还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七、资产损失

国税【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不同的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股权投资损失而言,

根据25号文,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八、违约金、罚款

 一般而言,违约金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而罚款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比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平等主体之间所称的罚款(含银行的罚息)实质就是违约金。

 

如果违约金构成增值税的价外收入,则收到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违约金不构成增值税的价外收入,则双方签订的合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调解协议、赔偿协议、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据等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也不得扣除。

 

 

九、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凭借款合同、银行利息结算单据等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十、准备金

会计上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准备金作为费用影响损益表,但由于准备金并未实际发生,故原则上税法上并不认可,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时又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

财税【2017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611日起至20201231日,证券行业计提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

 

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611日至20201231日,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财税【20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11日至20181231日,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税【20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11日至20181231日,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税【2017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11日起至202012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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