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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实务问答
日期:2017-12-27  人气:1102

1、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是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答: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典当公司不在适用范围内,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企业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税前扣除问题?

答: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抬头可为企业职工个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4、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5、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如何扣除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跨年度扣除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规定,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的已预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准予作为当年工资税前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实际发放的,调增应付工资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凭证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8、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有可能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劳务派遣用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9、企业租赁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租赁交通运输工具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租入企业须凭增值税发票、合同(协议)等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10、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11、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增值税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12、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不低于3年)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3、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4、企业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15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已经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当如何进行调整?

答:应当在该固定资产后续计提折旧时进行纳税调整。

16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和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7、企业没有进行会计处理的资产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企业未进行会计处理的资产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8.企业研发失败产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9、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视同销售。

21、当年已经计提没有发放的工资,汇算清缴期内实际发放,能否在当年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2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汇算清缴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3、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按财税〔2016〕45号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24、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及烟草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2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6、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每年备案还是一次性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27、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是否每年都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28、企业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29、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0、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自:东方税语。
 
上一页: 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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