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实务问答(51-60) | |
日期:2018-01-03 人气:1061 | |
51、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到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应加盖国税代开 发票专用章还是地税代开 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到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 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 发票专用章。 52、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53、企业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未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填写纳税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企业取得未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54、企业取得未显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因此,企业取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票面未显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的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55、企业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办理退票发生的退票费、手续费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办理退票发生的退票费、手续费未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56、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57、企业负担的水资源税凭何种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规定,下列“不征税”项目税收分类编码表:6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预付卡销售)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补开营业税发票):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04代收印花税(代收印花税):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有奖发票奖金) 611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 58、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可以作为作为三项经费的计算基数。 59、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60、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提取残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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