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8年1月1日实施的20多项重要税收文件,总有一款适合你 | |
日期:2018-01-04 人气:1099 | |
今天2018年1月1日实施的20多项重要税收文件,总有一款适合你
一、环境保护税相关 1、《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此外,国务院27日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明确环境保护税为地方收入。 另外,《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税【2017】5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报征收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 二、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相关 3、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财税【2017】7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此外,79号文还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规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四、小微企业相关 5、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6、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及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的范围做了规定。 此外,77号文还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相应废止。 7、国税【2017】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8、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资管相关 9、财税【2017】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4)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5)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10、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1)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六、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相关 11、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2、国税【2017】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发票相关 13、国税【2017】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44号公告还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此外,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14、国税【2017】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15、国税【2017】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税【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执行。 16、一部一局【2017】66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7、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3)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八、车辆购置税相关 18、三部一局【2017】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19、财税【2016】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规定,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九、交通运输相关 20、财税【2017】90号文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21、财税【2017】90号文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十、建筑业相关 22、国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十一、涉税专业服务相关 23、国税【2017】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4、国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了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关税相关 25、税委会【2017】27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26、海关总署【2017】65号《海关总署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规定,《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中关于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调整: (1)自2018年1月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 (3)自2018年7月1日起,对碎米(税号10064010、10064090)实施10%的最惠国税率。 十三、税收协定相关 27、国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规定,税收协定自2017年6月17日起生效,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十四、税务诉讼相关 28、税总发【2017】1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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