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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
日期:2018-01-05  人气:1155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


一、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类型

实务中,政府补助既有货币性资产方式的比如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也有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如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

 

其中需要说明的是:

1、政府补助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政府补助不包括所得税减免,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不适用政府补助新准则。

3、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

4、除了税收返还外,还有直接减免、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中,由于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二)新准则重要内容

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下称新准则)相较于旧准则,新准则增加了(部分):

1、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都可采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2、增加了 “其他收益”科目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

3、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三)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

总额法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净额法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

 

 

 

 

与收益相关

补偿已发生的费用

总额法

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净额法

冲减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等

补偿以后期间的费用

总额法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净额法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冲减费用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二、税收政策

(一) 所得税

1、财税【2008151

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财税【201170

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换言之,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有红头文件;红头文件有具体的管理要求;企业要单独核算。

 

70号文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0号文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用于研发并加计扣除的政府补助,作为征税收入对企业更有利。

 

2)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且在净额法核算下,无需作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

201711月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变化点在于:删除了,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向购买方收取”的限制。

 

换言之,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来源已经不受限制,因此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政府补助,由于企业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故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

 

 
上一页: 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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