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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卡和预付卡的发票规定
日期:2018-01-17  人气:2876

加油卡和预付卡的发票规定

一、加油卡的发票规定: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论: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购买加油卡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后在加油实际消费后,按照实际结算的油款向加油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预付卡的发票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实际消费环节不允许取得发票。此规定有效解决了预付卡行业开具发票不统一问题,消除了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也有利于加强预付卡“灰色地带”监管。但这一规定,也给企业带来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配合其它凭证。

江苏国地税对于企业购买预付卡如何税前扣除意见如下:

1、注明“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购买预付卡后用于自身消费且与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凭预付卡发票(复印件)、消费明细、刷卡单据,在实际购买货物劳务或服务当期,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购买预付卡后用于职工工资或福利的,可凭预付卡发票(复印件)、工资薪金或福利发放清册,分别按工资薪金或福利费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3企业购买预付卡后用于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若与生产经营有关,可凭预付卡发票(复印件)、发放清册,分别按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则不能税前扣除。

 

如有问题,欢迎咨询华星事务所,电话:0512-6748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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