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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种情形
日期:2018-01-19  人气:919

【编者按】我国颁布了很多税收法规和税收文件来规范增值税专票发票的开具行为,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会导致相应的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应当了解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本期,优穗税务律师张新军予以整理,以飨读者。

 

一、原则性规定

(一)2017年经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5】780号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本细则第29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8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二、具体规定

 

(一)差额征税相关

1、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4】43号

 

2、旅游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采用此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

 

3、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

 

4、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选择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

 

5、劳务派遣服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征税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5%征收率)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7、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2016】69号

 

8、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2016】69号

 

9、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2016】69号

 

(二)特殊商品相关

10、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国税发【2005】178号

 

11、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31号

 

1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

 

13、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7】83号

 

14、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7】10号

 

15、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8】56号

 

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国税【2014】36号

 

17、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国税【2014】36号

 

18、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591号

 

19、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

 

 (三)特殊业务相关

20、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2016】53号

 

2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2016】53号

 

(四)进出口相关

22、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2014】11号

 

23、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2016】29号

 

(五)其他

24、个人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除外)。税总函【2016】145号

 

25、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2016】18号

 

2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2016】18号

 

2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4】136号

 

28、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如股权转让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转自:税务律师张新军,pg电子游戏试玩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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