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实务问答(91-110) | |
日期:2018-01-23 人气:980 | |
91、我公司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出口业务并且是唯一的业务,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在外汇结算时会产生汇兑收益,该汇兑收益是否可以并入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在外汇结算时产生的汇兑收益,可以计入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92、我公司是一家小型科技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现有一研发项目,请问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该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贵公司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9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否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9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95、会计处理上未加速折旧,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96、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8、企业将持有居民企业a的股权赠与自然人甲,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99、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100、某企业在2017年8月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2017年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因此,在2017年当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101、企业2017年因销售折让,将2016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红字冲减一部分,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相应调整该年度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0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3、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5年分期摊销。 104、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105、企业办理地址迁出,准备在异地继续经营,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因此企业迁出准备异地继续经营时,如果未结束自身业务,未对资产、债务进行处置,未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的,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06、纳税人自查发现企业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随后补缴该笔少缴税款,是否要征收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因此,纳税人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 107、企业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同时提供纸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108、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怎么办?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76号)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算清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109、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是否可以计算为当期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110、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输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 本文转自:东方税语,pg电子游戏试玩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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