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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的免税政策汇编
日期:2018-01-26  人气:1151

【编者按】为了鼓励外籍个人来华,我国对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规定了诸多的免税政策。中国雇主应当了解相关规定,以免税收风险,同时善用这些免税政策,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本期,优穗税务律师张新军予以整理解读,以飨读者。

 

一、特定补贴

 

(一)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国税发【1997】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对于财税字【1994】20号的执行进行了明确,54号文规定:

 

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pg电子下载的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

(1)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需要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此外,住房补贴不包括水电费、物业费、保洁费、家具购置费等。

 

(2)如果住房补贴是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或者将住房费定额发放的,个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对此,财税外字【1988】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

(1)探亲费只包括外籍个人发生的探亲费,不包括外籍个人家属发生的探亲费。

 

(2)此外,国税函【2001】3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5、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不包括饭费、校车费、钢琴培训费等费用。

 

(三)财税【2004】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

1、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财税字【1994】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外籍个人取得的3补贴5费用即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境内外出差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可暂免征个税,但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需采取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境内外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强调合理性。同时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住在港澳的,境内与港澳的出差补贴、超过规定次数的探亲费并非免税范围。

 

二、股息、红利所得

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

国发【2013】6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4条规定,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国发【2013】6号并未落地。

 

三、特定外籍人

(一)外籍专家

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需要说明的是:

国税函【1996】4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该外国专家办理上述免税时,应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2)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等。  

(3)除上述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外,其他外国专家从事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均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此外,财税字【1980】189号规定,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综上,我国对世界银行的外籍专家、联合国外籍专家、无偿援助外籍专家、文教外籍专家、科研协定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税,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文教外籍专家、科研协定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需其所在国负担,文教外籍专家还有两年内工作时间的限制,另外,文教外籍专家来华,我国提供的住房、汽车、医疗免费三包的免个税。

 

(二)其他人员

财税字【1980】189号规定:
     

1、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援助是指对我国建设项目的援助;生活津贴也可免征,与支付方无关。

 

2、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1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形下,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征个税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国税发【2004】97号、国税函【2007】946号等税收文件。

 

3、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国派出单位发放包干款项的,费用明细需划分清楚,其中免税的生活津贴费只包含住房费和差旅费。

 

4、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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