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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8]15号
日期:2018-02-27  人气:3693

【编者按】今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财税[2018]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本期,优穗税务律师张新军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三限:

1、捐赠方式目用途受限

间接捐赠:通过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而不能直接捐赠。

用途: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2、总额受限:12%

捐赠本期税前扣除总额受限: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内;先进先出法(进:结转;出:税前扣除):应先扣除以前年底结转的捐赠支出。

 

3、时间受限:3年

捐赠结转税前扣除时间受限: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举例说明:

 

甲公司2017年捐赠200万,2018年捐赠400万。其中,各年会计利润如下:

一、2017年会计利润1000万,2018年会计利润2000万。

 

解析:

1、2017年200万捐赠中本期税前扣除总额=1000×12%=120万;

   2017年200万捐赠中未在本期税前扣除的部分即80万(200-120)在2018、2019、2020年三年内税前扣除。

 

2、2018年捐赠本期税前扣除总额=2000×12%=240万;

   由于2017年结转有80万,根据先进先出法,2017年结转的80万在2018年税前扣除;

   2018年400万捐赠中在本期税前扣除金额为160万(240—80);

   2018年400万捐赠中未在本期税前扣除的部分即240万(400-160)在2019、2020、2021年三年内税前扣除。

 

二、2017年会计利润—100万

由于会计利润<0,因此,2017年捐赠200万不得在2017年扣除,应在2018、2019、2020年前税前扣除。

 

财税[2018]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本文转自:张新军说税,pg电子游戏试玩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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