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无暂停出口退税权? | |
日期:2018-03-26 人气:1861 | |
税务机关有无暂停出口退税权? 一、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第二款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因此,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有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权力。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税收征管法》是法律,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行政法规。
二、厘清:暂停出口退税权 暂停出口退税权是指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在查明事实前,暂时停止为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权。暂停出口退税权跟前文提及的停止出口退税权区别的关键在于违法事实有无查清。
(一)文件本身:暂停出口退税权的过去与现在 目前无论从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层面都未规定暂停出口退税权。倒是在国税函【1999】7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第三点“检查要求”中第(三)规定: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前暂停办理该企业的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但前述725号函被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纵观国税发【1998】84号、国税发【2005】51号、国税发【2005】199号,国税发【2006】24号、国税发【2008】32号、国税【2012】24号、财税【2012】39号、国税【2013】12号、国税【2013】61号、国税【2013】65号、国税【2014】13号、国税【2014】20号、税总发【2014】155号、国税【2015】29等众多相关税收文件都未规定税务机关有暂停出口退税权。
(二)法理:国税总局能否规定暂停出口退税? 1、暂停出口退税的性质 暂停出口退税非税务行政处罚。根据2015年修订的税务规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分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根据国税【2016】78号公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4条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但截至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暂停出口退税权为税务行政处罚。因此,暂停出口退税非税务行政处罚。
暂停出口退税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我们知道,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从增值税的原理来说,进项税是纳税人垫付的增值税,而销项税是纳税人代国家收取的增值税,只不过一个要退一个要交,所以差额交。因此根据增值税的原理,进项税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此处不考虑现金动产谁占有谁有所有权的法理,毕竟税法与其他法律并不一致),因此,税务机关行使暂停出口退税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国税总局能否规定暂停出口退税? 前文提及暂停出口退税是行政强制措施,那国税总局能否规定税务机关有暂停出口退税权?《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即限制人身自由)、第四项(即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即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第三项(扣押财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11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做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扣押财务类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行政法规设定,因此,对于暂停出口退税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国税总局无权设定。 事实上,国税总局除已被废止的725号文后再未发文规定税务机关暂停出口退税权。
三、纳税人如何救济途径 如果税务机关行使了暂停出口退税权,纳税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文件违法性 如果税务机关举出其暂停出口退税所依据的税收文件,则根据前文分析,该税收文件违法。
2、有无违反正当程序 税务机关作出暂停出口退税前,应遵守正当程序即将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纳税人,并给予陈述、申辩的机会,如果不遵守,行政行为违法。
3、暂停期限的限制 退一步讲,税务机关要暂停纳税人出口退税的,其暂停期限应当受到限制。因为国税发【2008】32号《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金额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停止出口退税期间,比如,不满5万,半年到一年,5万到50万的,一年到一年半……,250万以上,两年到三年。此外,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还要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此,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查实骗取出口退税尚有期限限制,更遑论暂停出口退税的期限更应受到限制。 本文转自:张新军说税,pg电子游戏试玩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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