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路过桥费进项抵扣需规避风险
某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2018年1月取得税额为0.72万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取得税额为0.55万元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和闸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用etc卡充值支付4万元(全额取得不征税发票)。该公司做进项税额抵扣时的风险点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该公司合计可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0.72+0.55=1.27(万元)。etc卡充值支付的4万元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过桥过路费进项税抵扣,需要规避以下几个方面的涉税风险:
(一)可抵扣凭证。纳税人取得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左上角标识“通行费”,且“税率”栏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征税发票,可以按照“税额”栏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选择确认,并申报抵扣,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不适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二)不能抵扣情形。1.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不显示金额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2.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通行的部分,只能取得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3.办理etc预付费(充值卡)的纳税人,在预付充值时取得发票(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按预付卡税收管理规定,之后均不再取得发票,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要注意,在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纳税人,办理的是属于etc后付费(信用卡)或用户卡,则实际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征税发票的可以抵扣;办理的是etc预付费(充值卡),充值时没有取得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征税发票的可以抵扣。
(三)取得电子发票时间。纳税人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在通行后的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自行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含征税与不征税发票);对于充值卡纳税人,不需要征税发票的,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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