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悠着点 | |
日期:2018-06-07 人气:958 | |
【编者按】金税三期后,有个明显的现象就是有些企业把法定代表人换了,原法定代表人走向了幕后,而挂名法定代表人走向了台前,这种安排双方各取所需,一个是想玩金蝉脱壳、逃避责任;一个在想,反正我不参与经营,出事跟我无关,但可以凭空多了个法定代表人头衔,名声好听,何乐不为! 一、法定代表人 简单地说: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律规定有权代表公司的人。因为法人虽具有独立人格,但法人毕竟是一种组织,一种拟制的人,因而需要有个特定的自然人代表法人来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这个特定的自然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之一担任,具体由章程规定。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行政风险 本文所称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指该法定代表人虽在章程上有记载,但仅是挂名而已,其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外本文也不涉及涉税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责任比如税款、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2016年,国税总局颁布了国税【2016】 24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下称24号公告)。同年,国税总局跟34个部门联合颁布了发改财金【2016】2798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下称2798号文)。前述两个文件对挂名法定代表人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24号公告 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 24号公告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以下情形: (1)偷:偷税的,查补税款100万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 (2)骗:骗取出口退税的; (3)抗:抗税的; (4)欠:欠缴税款100万以上,且妨碍追缴的; (5)虚:虚开发票(专票和普票,普票要100份或40万以上); (6)伪: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7)兜底条款: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需要注意的是,偷税行为、欠税行为和虚普票开行为有金额限制。而其中对于虚开专票 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并没有金额限制,这正是国税总局一直以来打击的重点——打虚打骗行动。 2、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 根据24号公告,对涉案法人,税务机关公布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 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被税务机关公布相关信息风险,这也是商事外观主义的必然结果。只不过由于未公布身份证地址,同时隐去身份证关键信息,因此,这种公布方式对挂名法定代表人影响倒并不大,此外,实务中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责任人具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挂名代表人一般也不会起诉实际责任人。 此外,24号公告规定,对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标注。 换言之,当实际责任人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下称原法定代表人)走向幕后,挂名法定代表人走向前台,如果挂名期间企业构成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都将被公布,并对挂名法定代表人进行标注;如果是挂名前发生违法行为的,则同时公布挂名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并对原法定代表人标注。 综上,如果企业构成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会面临被税务机关公布相关信息的风险。 (二)2798号文 对于构成税收重大违法案件的企业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会受到联合惩戒?2798号文规定,联合惩戒对象:构成24号公告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2798号文规定的联合惩戒的措施有28条,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进行惩戒:社会信用方面; 税务监管方面;出入境方面;市场准入方面;金融方面;进出口方面;评先评优方面;禁止高消费方面;其他方面。而这些措施主要针对当事人,因此惩戒的对象也包括了挂名法定代表人。 比如说欠缴阻止出境、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等。总之,一旦企业构成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挂名法定代表人将受到联合惩戒。 需要注意的是,挂名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的其他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不能直接判为d级,因为2798号文规定,企业构成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其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并且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这里强调的直接责任人,而未规定挂名法定代表人。 此外,对于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的惩戒措施,由于仅适用于触犯刑法情形。因此,对于挂名情形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一般不会涉及刑事,因此该惩戒措施不适用于挂名法定代表人。 三、挂名法定代表人刑事风险 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同时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挂名情形下,由于挂名法定代表人一般并参与经营管理,因此自不会参与涉税犯罪行为,因此其不会成为刑事责任追究的对象。 四、结语 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言,其往往承担行政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幕后的实际责任人,其往往不承担行政责任(标注除外、法院判决除外),但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挂名情形下,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错了位。总之,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言,24号公告和2798号文颁布后,其责任后果不轻,那还想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吗? 本文转自税务律师张新军的博客,pg电子游戏试玩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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