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个税如何计算? | |
日期:2018-10-15 人气:1396 | |
【编者按】财税【2001】157号文规定,员工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经济补偿金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需缴纳个税,具体方法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规定,即将超过的部分按工作年限折算成每月收入,扣除基本费用扣除额计算每月个税后累加得出应交的个税,那基本费用扣除额按3500/月还是按5000/月确定? 一、现行政策规定 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办法为: (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3)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简言之,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征个税问题,可分为二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破产企业发放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 第二种情形,非破产企业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扣除按规定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如果余额不超过3倍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免征;如果余额超过,将余额分摊到工作年限折算的月数,按月计算出的个税进行累加计算出应缴纳的个税。 二、案例展示 2018年5月31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杭州市201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7047元。 2018年12月10日,在杭州某公司工作近10年的张明同志被公司解除合同,12月15日公司欲发放一次性补偿金351141元,请问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税如何计算?不考虑其他因素。 解析: 1、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51,141元 2、应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51,141-67047×3=150,000元 3、应纳个税 其一,根据前述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精神,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个税计算方法考虑了个人解除合同后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形,即考虑将来而不是考虑过去。而新个税法扣除5000元的基本费用扣除已从2018年10月1日实施。 其二,财税【2018】98号《财政部 附: 本文转自税务律师张新军的博客,pg电子游戏试玩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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