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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固定资产简易计税有讲究
日期:2018-10-30  人气:906

近日,有企业咨询购买固定资产时未抵扣进项,使用之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税局要求开16%的发票,表示很疑惑。在实务中, 不少一般纳税人认为购进的固定资产只要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出售时即可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这个理解不符合政策要求,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


 某生产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013年,a公司购进生产设备一台,当时因为公司新设,财务人员未到位,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因此该公司未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2)2014年,a公司购进生产设备一台,当时因为公司新招采购人员不熟悉业务,当时获取的是普通发票,因此该公司未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3)2015年,a公司从某自然人处购进一辆使用过的面包车,并按规定取得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以上资产在会计核算时均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2018年10月,该企业出售了上述固定资产,并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等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a公司事项(1)和(2)购进的生产设备在购进时点按照当时政策可以抵扣进项税,只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发票过期或者取得普票),未能抵扣,不属于前述规定中所述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抗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因此,a公司现出售事项(1)和(2)中的设备,不应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按适用税率(16%)计算缴纳增值税。


a公司事项(3)中自然人出售其使用过的面包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免征增值税。a公司购进自然人使用过的面包车,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a公司出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面包车,应按照适用税率(16%)计算征收增值税。


华星总结:


一、 根据前述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规定,目前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


1、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企业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固定资产;


3、企业在营改增前购入缴纳营业税的固定资产;


4、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二、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即便符合简易计税,也不一定必须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企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做出最优选项。


实务中固定资产出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方可以抵扣进项一般愿意承担税金。


从固定资产购买方的角度,如果进项税金可以抵扣,交易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有利,退而求此次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才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开具普票。


从销售方来讲,考虑到附加税的影响,如果购买方承担税金,销售方开票的优先顺序是3%的专票,其次是16%的专票。如果说销售方自己承担税金,则优先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开具普票。


以上解析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欢迎咨询华星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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