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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减税降费过程中纳税人反映问题(第一批) 答复意见
日期:2019-07-12  人气:533

一、税收政策类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时效为多久?开票之日起多久后不能冲红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无时限。


2.在3月份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及附征税,但是1-2月是按季申报的,应如何申报?

答:1-2月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3月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


3.a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选择税率错误,但b纳税人已拿发票缴完车辆购置税,a纳税人自行把发票作废,导致b纳税人不能上牌,又开不了红字发票退税,该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况只能要求开票企业重新再开票,税务机关给纳税人换票。


4.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的情况下,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应该如何填写?

答:小规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在普通发票相关栏次。


5.租赁业小规模纳税人已具有自开票资格,销售不动产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5万元(不含税),2季度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3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万元,请问2季度增值税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2季度可以按照专票销售额-20万元,普票销售额20万元,合计销售额0万元进行申报。扣减当期销售额后的余额,可以从以后的销售额中扣减。


7.保险代理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2016年45号公告里的其他代理人是否也可以适用此标准?

答:符合2016年45号公告的其他代理人,也可按规定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8.房产中介开具代理佣金发票数量较大,且大多数纳税人要求专票,建议将经纪代理服务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下一步,税务总局将将继续本着风险可控,分行业试点的原则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工作。


9.自然人向企业提供服务,是否需要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企业凭票入账向该自然人支付报酬?

答: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其开具发票。个人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的流程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因此,自然人向企业提供服务,若符合上述规定,企业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供热公司优惠政策(财税﹝2016﹞94号文件已到期,建议能继续延期。

答:已延续,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11.代开个人劳务费发票能否更加便捷、规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报送资料进一步减少,自然人申请代开**更加便捷。下一步,税务总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的要求,积极探索网上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工作,开展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


12.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日常申报完成后,后期发生的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是否应合并计入该纳税人对应所属期的销售额,且在合并收入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日常申报完成后,后期发生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计入对应的稽查查补或者纳税评估所属期的销售额,合并销售额后,未达到免税销售额标准的,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稽查查补销售额,不通过填写申报表方式实现。


(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3.2019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为什么带不过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因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为确定金额。企业在进行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若尚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则无法确定。企业如希望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预缴申报前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


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答: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该项政策可以在预缴或汇算清缴时执行。


1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6.企业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本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7.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减免?

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预缴时享受优惠。


18.2019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填错,没能享受小微优惠政策,现在更正后有多缴税额,是否可以马上办理退税?还是必须等到明年汇算清缴退?

答:在企业完成第二季度预缴申报前,可以对第一季度预缴申报进行更正。更正后产生多缴税款,可以办理退税。


19.企业所得税西部大开发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只能选择一个,部分企业的税可能增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后续出台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今年又出台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但综合来看,仍应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作为一项低税率优惠,由于西部大开发优惠也是低税率优惠,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20.根据财税2018年51号文规定: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结转年限为多长?

答:无限期结转。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21.小规模纳税人10万(季度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但其中代开专票时还是要征收增值税,此时城建税是享受减免,还是按照50%征收?

答:如纳税人符合财税〔2019〕13号和省级文件关于减征地方税费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减征优惠。


(四)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


22.建议增值税申报表参照代扣代缴明细表附表,增加旅客运输抵扣明细表,便于后期风控比对

答: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项目明细较多,为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确保税收效率,建议纳税人留存备查。


23.a公司3月份发生业务,但发票没有开,打算4月再补开16%的发票,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该部分业务是不是必须做无票收入申报?

答: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实际销售额进行纳税申报。


24.滴滴等平台的开具的旅客运输普通电子发票是否可以抵扣?企业使用网约车软件取得的普通电子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答: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因此,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而是按现行发票开具相关规定执行。


25.电子发票无法自动验旧,需到办税服务厅验旧,建议增加自动验旧功能

答:税务总局正在进一步优化电子发票管理,研究建设增值税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发票自动验旧相关功能已在考虑的范围。


26.在办税大厅领购发票时,一次性领购的发票有限,建议税务局能够增加发票领购份数

答:税务总局已于2019年2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27.根据总局要求,对新办企业按普票50份,专票25份进行核定,会涉及发票拆本领用,发票能否以专票25份,普票50份进行包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且目前增值税发票领用已经没有“本”的概念,不会涉及拆本领用。


28.建议在开票软件中增加商品编码或者商品名称对应税率和征收率的非强制提醒,避免纳税人开错发票导致一系列问题

答:为便利纳税人准确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税控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纳税人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税率。


29.建议降低税控服务单位收费

答:税控单位收费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就降低税控服务单位收费问题下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对降低税控设备价格,优化税控收费方式进行研究。


30.如果纳税人3月已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于纳税人失误没有在3月申报抵扣,是否可以按不可抗力原因,在以后的申报期申报抵扣?

答: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有关规定办理。


31.如果2019年4月发现纳税人2017年3月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是更正2017年3月的申报,还是在2019年4月申报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要根据具体业务和纳税人会计处理来判断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所属期。若是在2019年4月按政策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可以在4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转出。


32.建议取消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等纸质资料报送

答:目前大多数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已经无需纸质申报表资料报送。


33.建议酌情考虑金融资产管理的特点,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负

“营改增”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主要集中在办公楼租金、物业费、律师费、咨询费等,最主要的支出成本是资金成本,不能抵扣,建议酌情考虑金融资产管理的特点,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负。

答:我们将会同财政部,结合深化增值税改革和增值税立法工作,按照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这一目标,统筹考虑金融业增值税政策问题。


34.纳税人取得滴滴出行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开票日期为4月1日之后,但行程单为4月1日之前的可否进行抵扣?

答:行程单为4月1日之前的运输服务,属于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政策生效之前发生的业务,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5.建议提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至800万元或者1000万元

答:需结合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工作与财政部统筹研究。


(五)重点群体就业政策


36.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的减免可以用于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7.某单位需要到大厅进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备案,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无需备案,申报享受,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38.企业招收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9.我单位招录重点群体的减免优惠,请问可以优先减免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纳税服务类


40.5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后时期,建议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等优惠税收政策的宣传,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等,让纳税人切实获得减税降费的红利

答:税务总局采取“一竿子贯到底”的方式,开展减税降费视频培训,通过举办在线访谈活动与纳税人在线交流,回应纳税人关切。各级税务机关对适用范围广、普惠性强的政策,通过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短信等渠道,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对优惠对象界定明确、适用范围指向具体的减免税政策,通过专门走访、专题座谈、专项辅导等方式,进一步将政策“点对点”“面对面”地精准推送到户、辅导到位,推进政策更好地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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