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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奖品怎么才能不缴个税呢?
日期:2020-01-13  人气:841

【例】某公司年会抽奖,三等奖是价值9000元(含增值税)的手机等外购电子产品:


方案一: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取得奖品

1.    个人所得税

单位员工中奖:按照9000元合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外单位人员中奖: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即如果单位负担个税,则扣缴个税9000÷(1-20%)×20%=2250元,如果由外单位人员负担个税,则扣缴个税9000×20%=1800元(思考一下)

2.增值税视同销售

一般纳税人:按照9000元÷(1 13%)×13%=1035.40元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如果取得13%的专票,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元;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9000元÷(1 3%)×3%=262.14元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收入:按照9000元÷(1 13%=7964.6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成本:按照9000元÷(1 13%=7964.60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需要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如果是外购的奖品,二者相等,既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方案二:三等奖是1元可以够购买9000元(含增值税)的手机等外购电子产品

1.    个人所得税

无论本单位员工中奖,还是外单位员工中奖,都属于“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不需要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

2.    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按照1元含税销售收入(同时能按规定抵扣进项),如果担心价格不公允,可按照9000元确认含税收入,同样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如果取得13%的专票,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元;

3.    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按照1元换成不含税,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如果担心价格不公允,可以按照9000元换算不含税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同样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取得发票,可以按规定作为销售成本税前扣除,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第三条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规定,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同时应注意,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时销售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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