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17年9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17-09-22 人气:1464 | |
本期主题 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三、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公告 四、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主题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ø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总机构设立在江苏省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该公告,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14〕148号)同时废止。。 文件要点: a) 在江苏省内、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执行;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文件执行。 b) 仅在江苏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的解读: 公告针对总机构设立在江苏省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别就跨省汇总纳税及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方法进行了说明。进一步明确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省内二级分支机构需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原则准确核算,完成税款的预缴和汇算清缴事项。所属期2017年三季度按季(或9月份按月)预缴申报所得税起即需按该公告要求执行。 主题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ø 发文部门及文件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背景: 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文件要点: a)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b)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c)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d)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 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我们的解读: 1.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具体的备案资料、办理流程等要求,明晰了税企的责任义务。为进一步促进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此次《公告》明确,按照规定办理首次免税备案手续后,相同的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2. 针对部分无法独立完成所有运输服务,而将业务转包给包括个体运输户在内的运输企业实际承运的物流企业,明确了在符合相关条件时,燃油和过路过桥成本增值税进项税允许抵扣,解决了实务中的争议问题。 3. 公告的发布明确了对外出租房屋的个体业主向承租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承租方可取得更多的进项税用以抵扣,同时有利于减轻租赁双方的办税负担。 4. 明确了贴现机构及转贴机构增值税开票规定,满足了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 主题三、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公告 ø 发文部门及文件号:股转系统公告[2017]366号 背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简称“《指引》”)于2013年6月发布,具体解释了公司股票挂牌的六个基本条件。针对原《指引》执行中的常见问题,陆续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和(二)(以下简称“《问答》”)对挂牌条件和适用标准予以进一步解释。 文件要点: a) 明确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相关要求;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变更为“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b) 明确了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 c) 细化了“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 d) 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列示了公司应建立的治理制度、增补了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情形; e) 细化了公司财务规范性的具体要求等。 我们的解读: 1. 该修订未改变上位规则中关于挂牌基本条件的规定,而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框架内对六个挂牌基本条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主要内容是将《问答》中的相关要求梳理并纳入《指引》中,实现业务规则体系的规范化; 2. 该修订将 “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调整为“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解决了申报材料中主体的法律形式不一致问题。 3. 该修订在营业收入、股本、每股净资产等方面明确了一定的量化要求。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主题四、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ø 发文部门及文件号: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 背景 为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进行修改。 文件要点: a)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 b) 第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 c)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 备案完成后,如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d) 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并在附件的“在线提交材料”部分增加此项内容。 e) 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在附件的“在线提交材料”部分增加此项内容。 f) 删除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删除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修订后的衔接工作,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在线便捷、准确填报备案信息,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内容有: a)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自2017年7月10日起,依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规定执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自2017年7月28日起,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执行。 b)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适用备案管理的,应按照《备案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其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填报《设立申报表》。 c) 《备案办法》所称“并购”指《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我们的解读 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发布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这两个文件,明确了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形式”投资境内符合条件的非外商投资企业,将适用备案管理的规定,可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对外资并购境内公司和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的行政程序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能有效的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并购项目的行政程序,提高相关的行政程序审理效率,有利于外国投资者实施境内并购及战略投资项目。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以上为截止2017年9月20日我们所知的主要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本快讯仅为本所会计师和税务师对专业性问题的一般理解,如遇个案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王剑飞(撰稿人) wjf@szcpa.biz 0512-62991073 15995803775 吴剑峰(撰稿人) wjf2015@szcpa.biz 0512-62897132 18896997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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