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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信息的法律保护
日期:2014-11-19  人气:1659
  会计信息是指会计通过一系列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程序,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各方面提供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信息,是有关各方面据以进行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考核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因此在一个公司的生存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人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良好的会计信息保护制度对我国社会的金融稳定有莫大的促进作用。诸如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制度、侵犯商业秘密等罪名的提出,都是对会计信息重视度的体现,但是也说明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面临的严重问题。

  会计信息在很多方面涉及法律问题,而且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我国在由国家颁布的法律《公司法》、《证劵法》中对会计信息从不同角度做了规定。在《会计法》中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企业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应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由责任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公司法》对企业向外公布财务报告的内容、方式作了原则规定。《证劵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对企业(重点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以及信息披露的途径与方式等作了总体及详细规定。

  面对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方面的目前情况,从法律上可以明显看出,国家和社会重点关注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可以说,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是会计信息的法律保护的中心点和关键环节。

  一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各方面的法律问题:

  1 会计信息披露可靠性的法律问题。新修订的《会计法》的核心是从法律的角度遏制和解决当前一些单位会计秩序混乱,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会计法》明确指出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但是,何为虚假会计信息,怎样界定?失真的程度具体如何判断?造成失真的原因是故意还是工作过失,怎样划分?对这些问题,会计信息的制造者与使用者和司法部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继而带来法律冲突。

  2  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性的法律问题。企业披露会计信息的范围,散见于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中,但在基本会计报表之外,究竟应披露哪些会计信息,没有统一的规定。美国《论财务会计概念》准则中提出企业应提供“全面业绩报告”,德国法律规定了公司必须提供的最少财务信息。尽管各国会计信息的披露在法律问题上存在着差异,但均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作了规定。有人认为,东南亚国家没有对会计信息充分披露作出限制和规定,与大范围的金融危机有直接关系。国外的一些做法我们可以借鉴,从法律上规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最少会计信息是必要的,当然鼓励其披露更多的会计信息。对于非财务的、能预测未来实现利润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是否应作为公司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加以规定,从发展的角度看是肯定的,不能因为实践中盈利预测出现问题就作为摒弃的理由。目前应尽快制定相配套的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以规范应披露会计信息的范围,从而对企业向外界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用法律加以保障。

  3 会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列明了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但没有涉及民事责任的内容。在《公司法》、《证劵法》“法律责任”的规定中虽然对民事责任均有涉及,却非常简单。实务中,由于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或者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导致使用者(各投资主体)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企业违反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同时又承担民事责任的,该如何处理?《民法通则》是否能涵盖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民事责任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这些问题会愈加突出。因此,由于会计信息披露而导致的民事责任问题,或会计信息披露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承担民事责任,应该在配套法规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而针对会计信息大面积失真这一社会现象,除了要对目前的法制规范、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技术规范加以探讨外,有必要对会计信息处理的主体,即“会计人”进行研究。

  二 企业的经营者。

  会计制度改革以后,企业的自主权明显扩大了,运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也明显增强了,目前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个体素质也明显提高了。现代企业中“会计人”面对的是两个企业的控制主体——拥有所有权的拥有者和拥有经营权的经营者。对所有者来说,他们最关心的是其投入资本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即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而对经营者来说其最关心的是短期内所有者制定的经营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在实际工作中,经营者掌握着和占有着会计信息资源,控制着会计信息处理的主体即“会计人”。在有矛盾时,经营者会按照自己的意愿或意图去决定会计信息的生存和利用。

  三、“会计人”的动机。

  1、追求经济利益的动机。这也是人的最基本需求,生存的前提,是“会计人”对会计职业报酬的需求。一般来说,作为一个现代企业的经营者或多或少地拥有其决定“会计人”报酬的决定权。因为利益观,“会计人”或多或少会倾向于经营者。

  2、“会计人”与管理当局协调一致,不仅为了现实的追求利益,还包括对友爱、受重视和在企业中建立地位、威望的一种向往。从主观的角度来说,“会计人”的劳动总希望得到经营者和所有者的认可。实际工作中为体现其自身价值的需要,往往使其选择与经营者合作,这是非常现实的一种选择。

  四、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现代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最终审定权在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董事会。

  从制度设计者角度来说,审计业务是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对全体股东负责。但在实务界,由于现代企业制度的不完善,会计信息需求的不对称会使执业会计师考虑其会计信息取向时偏向管理当局和企业“会计人”。企业界一般不大愿意为高质量的会计服务提供更高的审计费,现实的市场需求也影响了执业会计师的执业偏向。

  因此,会计信息是一种物质利益而绝非单纯的“商业活动”。在多元利益存在的情况下,“会计人”归属于谁,则利益势必倾向于谁,导致会计信息仍大面积失真。针对此现象,有以下几点建议:

  1.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用约束和激励引导经营者的行为,解决所有者和管理当局对会计信息需求不对称的矛盾,使“会计人”创造的会计信息面对一个统一的需求整体,使所有者的会计控制理念真正到位。

  2. 优化现有会计组织,规范“会计人”行为,提高“会计人”素质。组织的完善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在企业里,会计信息为管理服务而存在,为财务管理深化而改进,处于一个从属地位。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仍设置财务负责人,履行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3. 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加强企业外部的会计监督力量。随着证劵市场的逐步规范,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市场对高质量会计服务的需求将更加迫切,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将会不断提高, “会计人”的行为也将不断优化。

  通过国家、社会、法律三方面的努力,再通过会计界同仁的不断配合,我们坚信,会计信息失真和违法披露现象一定能得到有效控制,会计信息一定能得到最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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