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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15年3月税务快讯
日期:2015-04-01  人气:1942

主题:1)小微企业再享税务红包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政策鼓励企业重组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3)国家税务总局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698号文的重大补充)

          4)税收动向

一.小微企业再享税务红包

背景: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4122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文件要点:  

一、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我们的解读: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继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印花税之后,对附加税费也进行了减免,这必将大大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小微企业主要财税优惠政策回顾

财税〔2014〕78号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  财税〔201471号,税总公告2014年第57

 月度2万元免税到3万元免税,季度申报的季度9万元以内免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有兼营行为的,分开计算。

• 财税〔2014〕34号,税总公告2014年第23号

小微企业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按20%,期限为2014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 季度申报时即可享受,无需审批,但在汇缴时应报送人员、收入、资产总额数据。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政策鼓励企业重组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背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年底联合发布了第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就财税[2009]59号文有关特殊重组的内容进行了补充(降低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比例要求,扩大了特殊重组的适用范围),并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事宜进行了明确。原有的重组交易要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规定比例为75%)。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规定比例为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重组受制于严苛的财务指标,很多重组得不到免税待遇,这大大加重了纳税人重组的负担。

文件要点:

    1109号文降低了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比例(75%降至50%)

      2、新增了特殊性税务重组类型;

    规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文件2: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背景:116号文的内容是对原仅适用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91号文的延伸,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优惠政策复制到全国范围。

文件要点:

116号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

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

 

 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所得的税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 – 计税基础

(该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转让收入确认时点: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 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

 

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 = 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 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该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将分期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

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 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

 

   对于投资企业而言,若5年内出现转让取得的股权、收回投资、注销,则上述递延纳税政策终止,将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6号文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以及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而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若符合59号文特殊重组的规定.,也可以采用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

   此外,和109号文一样,116号文也追溯到201411日,对116号文发布前尚未处理完结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事项有效。

   我们的解读:109号文降低了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比例,并且新增了特殊性税务重组的类型,109号文首次明确了直接控制及同一控制下的境内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不用再受59号文的比例要求限制即可适用递延纳税处理。而且规定的条件与59号文所列示的满足特殊重组的条件相比,减少了对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的要求,这将有利于企业内部实现多次分步重组的安排。116号文则允许企业可以分期缴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从而可以缓解因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产生的现金流短缺问题,有助于企业的发展。两文件的出台对于企业重组及投资活动,是一个重大利好。企业进行内部重组及投资时,可以参考两文件,优化重组方案和投资计划,以享受相应的优惠税务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698号文的重大补充)

 背景:为了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698号文”)中间接股权转让问题的配套执行程序,明确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可以适用安全港规则等纳税人关心的问题,明确与间接股权转让问题有类似性质的间接转让不动产、机构场所财产问题,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文件要点:
    1、 适用范围:“中国应税财产”,从股权扩大至“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并且提出了两类豁免的情况。
    2、 交易报告:强制报告改为自愿报告,并扩大交易报告主体。
    3、 合理商业目的7类判断因素以及直接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
    4、 集团内部重组安全港规则。
    5、 未扣缴或缴纳相应税款的后果,文件明确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 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义务的大内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并且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可能面临的50%-3倍以下的罚款责任。
    6、 与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的配合。

我们的解读:公告在规则上的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交易对象价值构成、功能风险、经济实质、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合理商业目的判断因素,使反避税措施更加聚焦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避免对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错误使用反避税条款,提高了税收执法的规范性。二是引入了多条安全港规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遵从负担,另一方面也给不是避税行为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确定性。三是将强制信息报告义务修改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主选择报告信息,减轻了税企双方在资料提交审核环节的负担,并通过明确后续责任来引导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合作解决税务问题。

四、税收动向

    1. 近期苏州工业园区税局对辖区内数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调查和问询,主要议题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通常声称拥有同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研发功能”)同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是否矛盾,本地研发的内容及总部收费的合理性,转让定价定位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矛盾等一些涉及企业定位的重大问题,我们建议企业对该问题应高度重视,切实审视企业功能定位、转让定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维持与对外支付一系列问题合理性,必要时对企业整体情况做一次彻底详实的技术分析以减少未来可能存在的重大税务风险。

    2. 国家税务总局去年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目前各地税局正在进行培训,建议各位纳税人积极关注税局的最新动态,申报表不仅仅是在申报表单的增多,更是税局监管理念走向“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变化,将事前审批和备案过渡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

    3.税务总局:2014年反避税工作贡献税收523亿元。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显示,2014年,各级税务部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管理、深化调查、优化服务,反避税工作取得新突破,全年通过管理、调查和服务三个环节对税收增收贡献523亿元,其中管理环节增收396亿元,调查环节增收79亿元,服务环节增收48亿元,通过双边磋商为纳税人消除国际双重征税14.8亿元。未来税总还表示将深度参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修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加强重点行业联查和跨区域联查,集中查处一批重大避税案件,探索行业避税规律,发挥反避税工作震慑作用。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及时了解企业在境外投资和关联交易情况,提示涉税风险。鼓励被境外税务部门调查的企业,通过双边磋商等途径,及时有效地化解境外税收风险。

    4.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涉及财税优惠:一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二是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以上为截至2015315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0512-62897217                 1381275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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