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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18年1月税务快讯
日期:2018-02-01  人气:1420

主题:

1.  财政部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

3.  对外投资重大利好 - 境外所得可选“综合法”抵免,间接抵免层级扩大

4.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出台

6.  增值税多项政策变化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


1、财政部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政策背景: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相应修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与该通知的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新财务报表格式的主要变化

基于2017年发布并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cas 42”)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cas 16”)的相关要求,财政部发布了本次对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新财务报表格式的主要变化如下:

资产负债表

✔ 新增“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代售负债”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以及相关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该变化系基于cas 42 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利润表

✔ 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上述利得或损失原归集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项目,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后,此类利得或损失在资产处置收益项目中单独列报,计入营业外收支项目的范围缩小。

 

✔ 新增“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

该项目系基于cas 16的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对于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 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 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

该项目系基于cas 42的要求,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新财务报表格式示例如下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我们的建议

需要关注的是,按照通知要求,企业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就需要使用新财务报表格式。因此我们建议企业立即行动,根据通知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增加上述新增报表项目,结合本年新发布的cas 42、cas 16的相关要求,准确的归集和列报新增项目并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恰当披露上述项目的相关信息。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

 

背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对原有申报表进行了修改。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发布以来,对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遵从度,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已不能满足纳税申报需要。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简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主要修改点:

新版申报表修改调整面虽广,但是申报表体系没有实质性调整,其变化可总结为调整了10个表单,删除掉4张报表,减少了重复填报,优化了逻辑关系。为便于大家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将新旧版申报表主要内容对比如下:





我们的建议

此次申报表的变化仅限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汇算清缴)和以后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并且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这次新公告不一致的,不进行追溯调整。建议企业近期重点关注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的变化并及时跟进。


3、对外投资重大利好 - 境外所得可选“综合法”抵免,间接抵免层级扩大

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对现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给予更为优惠的抵免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国务院于2017年8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以下简称“分国抵免法”),并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对于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同时抵免层级较少也使得一部分税款无法抵免。 

为此,84号文明确,在现行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以下简称“综合抵免法”),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84号文还规定:

·对境外投资所得适用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按照综合抵免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5年结转期的剩余年限内,按照综合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

我们的建议

84号文将对“走出去”企业产生重大利好。我们建议纳税人根据境外投资架构、实际抵免状况,选择适合自身的抵免方式。同时,由于间接抵免层级的扩大加剧了抵免计算的复杂性,涉及的企业应加强这方面的税务风险管控,避免潜在的风险。


4、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对境外投资者以利润分配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对相关操作指引进行了明确。

文件主要精神:

此前,国务院于2017年8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提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此,88号文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税务处理、特殊事项和执行时间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享受优惠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88号文同时还规定: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后发生的股权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税的优惠待遇。

·暂不征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88号文发布以前或以后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另外,根据3号公告的要求,企业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准备相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并且一旦事后发生不满足规定的条件应立即向税局缴纳相关税款。

我们的建议:

分红用于境内再投资可以递延纳税对于企业而言是个重大利好,企业可以借此节约大量的资金成本,当然后续还要符合税局后续监管相关规定。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出台

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进行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背景

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6、增值税多项政策变化

近期,涉及增值税的政策口径变化较多,需要纳税人持续关注,主要包括以下政策,

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延续至2020年

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条款执行的截止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该文件厘清了数个增值税征管口径,主要包括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多种用途可以进项抵扣、航空运输企业境外部分差额征税、资管产品应税销售额确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抵扣等数个问题,建议企业应重点关注此文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5日已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税法》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对现行排污费的缴纳人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为保证《环保税法》的顺利实施,《实施条例》细化规定了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税收减免等内容,并在《环保税法》的基础上对环保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尤其是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做了具体规定。

我们建议涉及排污的企业对此项法规要高度关注,由于未来环保税属于动态监管的状态,应及时关注环保部门及税务部门的工作动态。

以上为截至2018年1月14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0512-62897217         1381275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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