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19年6月税务快讯-pg电子下载

中文 | english | 日本語
 
 
政策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pg电子下载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华星咨询集团2019年6月税务快讯
日期:2019-07-02  人气:1326

 本期主题:

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二、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三、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四、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背景: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要点: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并同时废止部分文件。

华星解读:

《公告》是2019年6月19日颁布,追溯至2019年1月1日生效,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所有类型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税。实务中很多企业像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房地产业、商场、加油站等经常有宣传活动赠送礼品,对于此类已经发生但没有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就应该按该文件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否则要按征收管理法规定处以50%-300%的罚款,但是实际补缴该税金难度极大,大部分企业如果想消除此部分风险可能只能企业承担相关税金。采取追溯方式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目前按照年度汇缴方式执行,年初生效可以保持政策的年度一致性。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从“其他所得”变为“工资薪金所得”是参照国际惯例,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网络红包目前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按照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为: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二、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背景:

中美贸易战演变为科技战,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技术研发投入,专利收费减免的条件根据新个税的起征点和小型微利企业的新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文件要点: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华星解读:

科技型企业在中美科技大战的背景下,对专利的申请以及保护意识前所未有的加强。科技型企业在研发前期一般盈利能力不强,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标准囊括了大部分研发前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能有效降低中小科技企业的专利缴费支出,科技型企业注意及时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三、     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新推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及时跟进梳理,形成了最新《指引》。《指引》归集了截至2019年6月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的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优惠事项汇编按照三个阶段对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整理,每个优惠事项分为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

文件要点: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30.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3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5.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50.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5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52.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8.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9.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60.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61.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62.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3.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6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5.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6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8.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69.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7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4.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9.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0.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87.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88.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89.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附件:

1、

2、

 

四、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19)41号

背景:

在中美科技激烈竞争的大背景下,国家大力减税降费,对小型微利企业大力扶持。与此同时对中小科技型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积极性也有所影响。省政府为落实企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出台系统化的支持政策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帮助企业转型升级。

文件要点:

一、     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一)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自己投入力度。

省研发后补助财政奖励资金并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规模扩大至20亿并保持逐年增长,据实列支。支持各级政府建立研发费财政奖励政策,省与各级政策财政按照联动原则,给予入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万元的培育奖励,其中省级奖励额度不低于15万元。

(二) 建立入库培育企业贡献奖励机制。

入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各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奖励企业。

(三)  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成本。

有条件的高新区、其他各类开发区、市(县、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家1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25%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四) 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门槛。

省项目对“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予以支持,扩大省科技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规模。负责人已经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但仍创业失败的,有继续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由地方政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放创业补助,鼓励其持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五)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规模以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比作为省级高新区申报的重要前提条件,作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高新区奖励补助资金和全省高新区奖励资金分分配的主要因素,作为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指标并提高分值比重。市、县(市、区)可按高新区上缴的财政收入,对高新区给予5%-10%的奖励。

二、     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六)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对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有省级相关部门予以配套支持。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要标准,省及设区予以积极支持;省级重大工程建设、产业技术和技术标准研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应用示范项目由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70%。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各地可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奖补。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按有关规定奖补。

(八)引导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高层次人才

对高新技术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省“双创计划”予以优先支持。各地要为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人才申报职称提供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省和各地优先通过配套奖励和补助等方式,在引才投入、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九)加快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科技企业“白名单”,各银行金融机构对“白名单”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试点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基础上,省和有条件的设区市可设立纾困基金,对债券兑付压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比例股权质押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财务“一企一策”的方式评估风险、制定方案,帮助化解流动性风险。

(十)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

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辅导备案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比例不低于80%。对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30万资助。省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重点投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在实现预期投资绩效和政策目标的基础上,经考核评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出资在收回投资本金和门槛收益的基础上,可以给予其他出资方适当的让利。

(十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对拟在“科创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在企业取得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企业完成辅导备案、企业递交申报材料进程中,分阶段逐渐加大比例给予总额30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

四、     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

(十二)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应用推广。

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产品,推动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及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设置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条款。

(十三)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政策。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激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可依法享受分期或者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十四)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知识创造。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优先审查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推荐,加快专利授权速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重点维权援助。

 华星解读:

通知里对科技型企业扶持既有传统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融资优惠,又有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和促进高新企业产业链集聚的政策,实现了对创新企业的发展全方位覆盖。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既是市场竞争的要求,也是获得多种政策支持资源的必经途径。及时掌握政策动态,挖掘企业研发能力,积极享受政策红利,在宏观经济不确定因素增加的大环境下,是企业提高抵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

 

以上为截至2019年6月26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吴华奇                  0512-62897113   13405213972

 
上一页: 华星咨询集团2019年7月税务快讯
下一页: 华星咨询集团2019年5月税务快讯 返回>>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