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19年8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19-10-10 人气:1258 | |
主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出台,明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全面推行 三、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四、苏州自贸区,来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出台,明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背景: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资源税法的表决通过,释放出中国税收法定进程加速的重要信号。我国于1984年10月开始征收资源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并将资源税定位于“普遍征收,级差调节”,2011年9月,国务院修改了暂行条例,增加了从价定率计征方式。 暂行条例上升为资源税法,对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发挥税收促进合理科学、节约集约开发利用资源和推动绿色发展,以及推进规范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三个新变化: (一)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 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新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二)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 新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税务部门将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 (三)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 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例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实施时间: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全面推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 背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明确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按照以往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先预缴税款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然而代开专用发票需要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申请,耗时耗力。因此,从2016年起,税务总局就陆续开始在部分行业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相关政策实施路径: 2016年8月1日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16年11月4日起 在全国推行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试点政策简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过程,节约办税时间成本。同时,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实时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吸引客户,稳定和扩大经营业务。 2017年3月1日起: 在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也被纳入了试点范围。
2017年6月1日起: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开具使用,税务总局再次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2018年2月1日起: 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019年3月1日起: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温馨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背景: 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主要内容解读: (一)允许试点企业货物内销 试点前:区内企业若将货物销售给境内区外企业,无法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后:试点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将货物销售给境内区外企业。如果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补缴缓税利息。 (二)允许非保税货物入区 试点前: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企业购入货物,区外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内企业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成本增加;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企业购入货物进行生产加工受许可证件限制。 试点后:试点企业可直接从境内区外企业采取非报关方式购入货物,可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受许可证件限制。 (三)按区内区外税负公平的要求调整了试点企业进口设备政策 试点前: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试点后: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四)试点企业由入区退税改为离境退税 试点前:境内区外企业申报货物进入综保区即可凭出口报关单办理退税。 试点后:试点企业申报货物离境时可办理退税。 (五)继续保留区内企业保税货物的保税功能 区内企业选择试点后,按照原规定购入并进入区内的货物仍可继续使用保税政策。 (六)区外加工贸易可维持原政策不变 对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来说,可仍按试点前的规定,以报关方式将货物销售给试点企业,继续实行出口退免税;对于区内试点企业来说,可继续以报关形式购入并作为保税货物。 (七)加征缓税利息 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企业的利好: (一)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打通国内增值税“免抵退”链条,通过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负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有利于综保区内企业通过开辟国内市场,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国内企业委托加工,从而增加营收,实现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先进技术和关键零部件进口。赋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同时,保留进口设备免税等原有政策,将提升区内企业长期投资的自信心。 四、 苏州自贸区,来了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72号) 背景: 日前,国务院印发《中国(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本次正式获批江苏自贸区的实施范围共计119.97平方公里,涵盖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三个片区,其中苏州片区60.15平方公里(含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5.28平方公里),将依托苏州工业园区展开制度创新,面积超过江苏自贸区总面积的一半!苏州自贸片区功能定位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打造全方位开放高地、国际化创新高地、高端化产业高地、现代化治理高地。 自贸区和保税区: 保税区: 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进出,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自贸区: 自由贸易区是指一国境内、受海关保护的、无贸易限制的关税豁免区域,是世界经济自由区中开放程度最高的一种形式,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国家行为、境内关外、功能突出、高度自由”。自由贸易区除了具有自由港的大部分特点外,还可以吸引外资设厂,发展出口加工企业,允许和鼓励外资设立大的商业企业、金融机构等促进区内经济综合、全面地发展。当然,自由都是相对的,即使在自贸区生产经营活动,也不能违反我国法律。 苏州自贸区建设展开后,将为苏州带来的重要利好: (一)有利于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进一步发挥开放优势,加快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作出新贡献。 (二)有利于创新实体经济发展路径,加快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为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升级提供路径示范。 (三)有利于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为我国开发区创新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有利于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设现代化治理高地,营造最具活力和效能的高质量发展制度环境。 自贸区能为普通市民带来的利好: (一)进口商品更加便宜、放心,自贸区内设立进口商品直销店,价格比市场便宜10%至30%。 (二)进口车价格更便宜,由于打破了4s店单一渠道购车的垄断,价格比市面便宜近30%。 (三)自贸区内可注册中外合资旅行社,提高了出国旅游的便利程度。 (四)看病费用有望下降,老百姓不出国门就可以体验外资医院的医疗服务。 (五)就职外企机会多,自贸区内创业门槛更低,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 (六)休闲娱乐项目将更丰富,消费者将欣赏到原汁原味的国外娱乐项目和文艺演出。
以上为截至2019年8月30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顾仙 0512-62897529 18651105855 撰稿人 尹海星 朱晓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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