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20年8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20-11-04 人气:564 | |
税收新政 1.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明确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1. 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 要点1: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 (一)健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本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评估制度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督促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二)坚持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正公平对待中小企业,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审查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公示、抽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中小企业统计数据。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编制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加强中小企业结构化分析,提高统计监测分析水平。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完善《中小企业主要统计数据》手册,研究编制中小企业发展指数。适时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坚持“政府 市场”的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整合共享各类涉企公共服务数据。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新小微企业征信产品,高效对接金融服务。研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示查询和信用监管等。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作用,将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五)完善公正监管制度。减少监管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推广全程网上办、引导帮办,全面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 监管”改革。推进分级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避免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处理措施,对“一刀切”行为严肃查处。 要点2: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 (六)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县级以上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公司制母基金,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绩效评价。 (七)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实行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八)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应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要点3: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 (九)优化货币信贷传导机制。综合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渠道,确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有效传导至贷款利率。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 (十)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深化大中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改革,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便利续贷业务和信用贷款,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开展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加强银税互动。推动金融科技赋能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研究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快推进小额金融纠纷快速解决等机制建设。完善规范银行业涉企服务收费监管法规制度,降低小微企业综合性融资成本。 (十一)强化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服务情况与资本补充、金融债发行、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金融机构总部相关负责人考核及提任挂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授信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制度。督促商业银行优化内部信贷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机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改进贷款服务方式。 (十二)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大力培育创业投资市场,完善创业投资激励和退出机制,引导天使投资人群体、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等扩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更多地投长、投早、投小、投创新。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支持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市场。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健全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鼓励地方加大对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的支持。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十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贷款风险权重,落实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 要点4: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 (十四)完善创业扶持制度。改善创业环境,广泛培育创业主体。完善创业载体建设,健全扶持与评价机制,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鼓励大企业发挥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市场优势,为创业活动提供支撑。鼓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相关规范化、专业化服务。 (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制度。创新中小企业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促进大中小企业联合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科研仪器、实验设施、中试小试基地等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大幅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直接支持。完善专业化市场化创新服务体系,完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机制,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能力与水平。完善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制度,优化人才激励和权益保障机制。以包容审慎的态度,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 (十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完善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协同创新和融通发展制度,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十七)构建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应用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新材料技术、智能绿色服务制造技术、先进高效生物技术等,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的工作机制,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提高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建立中小企业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新技术推广机制,提高新技术在园区和产业链上的整体应用水平。 要点5: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十八)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构良性发展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梯度培育、协同服务和评价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产业,引导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引导大企业结合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 (十九)健全促进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具有时代特点的课程、教材、师资和组织体系,建设慕课平台,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弘扬“工匠精神”。健全中小企业品牌培育机制。实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制。 (二十)夯实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深化双多边中小企业合作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探索建设中小企业海外服务体系,夯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机制,在国际商务法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质量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鼓励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探索建立b2b出口监管制度,支持跨境电商优进优出。 要点6: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二十一)构建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坚决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依法惩治侵犯中小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出台并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源头遏制拖欠问题。 (二十二)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强化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政策,提升中小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优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率,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负担。 (二十三)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构建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畅通中小企业表达诉求渠道,完善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公益诉讼制度、国际维权服务机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救济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 要点7: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制度 (二十四)强化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建立内部责任制,加强工作落实。 (二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决策保障工作机制。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制度,培育一批聚焦中小企业研究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立政策出台前征求中小企业与专家意见制度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发布、解读和舆情引导机制,提高政策知晓率、获得感和满意度。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解读1:《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当前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有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突出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有待健全。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重冲击,不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一些基础性、制度性问题凸显。 对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立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在多措并举帮助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渡过当前困境的同时,结合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着眼于长期制度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共同研究制定了《若干意见》。 解读2:《若干意见》起草中把握的主要原则 《若干意见》的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政策要活,加强顶层设计,突出制度安排,力求提出具体措施更有操作性,更能解决突出问题,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注重做好政策衔接。《若干意见》突出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重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形成“长短结合”的多层次政策体系。注重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出台的财税、金融、社保等一系列阶段性惠企帮扶政策做好衔接,做到既重当前,更利长远。 (二)注重做好问题导向。《若干意见》聚焦中小企业发展及相关工作中的难点、痛点和堵点,特别是一些基础性、制度性问题,着力在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健全金融财税支持体系、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更多要求,重在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制度,完善基础性工作,形成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三)注重做到制度创新。《若干意见》更加突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加大了对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的支持力度,并针对当前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进行制度设计。同时,考虑到疫情对中小企业的冲击,为以后工作中更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各类不可抗力事件,在《若干意见》中创新性提出“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救济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 解读3:《若干意见》的主要特点 《若干意见》聚焦落准、落细、落实,既提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又对加大财税支持、优化服务体系、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同时对完善基础性制度、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提出了要求,共从7方面提出了25条具体措施。总体看,《若干意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更加突出了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若干意见》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秉承竞争精神和法治理念,通过健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坚持公平竞争制度,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完善公正监管制度等方面,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性、基础性制度及工作体系,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为实施好各项政策奠定基础。 (二)更加突出了金融和财税支持。在各项政策中,金融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最直接、最有力、最管用,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让企业更有获得感。《若干意见》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把健全制度的重点放在财税金融支持上,提出了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如:在融资促进方面,提出优化货币信贷传导机制;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便利续贷业务和信用贷款,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强化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等。在财税支持方面,提出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建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公司制母基金,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三)更加突出了提升创新和专业化能力水平。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困难,不仅有外界因素,也有企业自身创新能力不足,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不高等因素。《若干意见》特别强调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推动完善创业扶持和创新支持制度,健全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推动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应用等。如:明确提出大幅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直接支持。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新材料技术、智能绿色服务制造技术、先进高效生物技术等,提高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总而言之,力求通过政策制度设计,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实现创新发展。 (四)更加突出建立和保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若干意见》从完善和优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到强化组织领导制度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着重从推动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上发力。如,在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方面,要求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具有时代特点的课程、教材、师资和组织体系,建设慕课平台,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夯实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等等。在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方面,提出构建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另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既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一项政治任务,需要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为此,在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方面,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队伍建设。同时,完善中小企业决策保障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解读4:推动《若干意见》贯彻落实 《若干意见》首次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制度设计,是对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总结和提升,是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再次强调和突出,体现了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若干意见》对下一阶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顶层设计,为今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重点。抓好《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是下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充分发挥好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作用,积极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跟踪与督促,会同各部门、各地区共同推动《若干意见》落地,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要点1: 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要点2: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要点3: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要点4: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要点5: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要点6: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要点7: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要点8: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要点9: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要点10: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要点11: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以上为截至2020年8月11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 6289721713812755441 撰稿人: 王莉莉 张臻 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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