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20年11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20-12-14 人气:530 | |
税收新政 1. 【财关税〔2020〕4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成文日期:2020-11-11)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和测试赛企业赞助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名单的公告(成文日期:2020-11-14)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成文日期:2020-12-02)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成文日期:2020-12-04)
5.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成文日期:2020-11-27)
税收新闻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公布六起打击“三假”违法行为典型案例(2020年12月07日)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0〕42号 政策要点: 一、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三、清单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三) 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四、“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解读: 1、清单所列原辅料主要是农产品、基础化工品、木材和航空器、船舶用器件,利好相关上游行业的生产厂家和海航及航运企业,促进海南外向型企业和航空航运企业发展。 2、仅限于海南封岛前已成立的企业,对国内大多数企业无关。 3、从享受地区优惠政策出发,有实力企业可以在广泛布点;但立足实业、稳健经营才是根本。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和测试赛企业赞助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 政策要点: 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二)项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 延伸阅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三、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二)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 一、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三、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2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从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一、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本办法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船舶退税”)。 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注:可以退税的船舶指: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上海洋山港登记、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二、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备案资料包括: (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二)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 三、运输企业船舶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四、在退税申报期内,申请办理船舶退税的资料: (一)第二条的资料复印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 (二)《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三)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四)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五、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六、已办理增值税退税、不再符合的,运输企业应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七、已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的运输企业,可凭完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适用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输企业。 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对国际运输企业自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买、在海南洋浦港、上海洋山港登记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办法》的具体范围 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上海洋山港登记、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二)如何确定船舶退税的退税额? 船舶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如何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上述资料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四)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应在“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栏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栏次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栏次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五)此前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如在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还开展了货物劳务出口业务,应当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除船舶退税备案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资料。 (六)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不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需要办理。须自条件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并自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船舶退税政策。 (七)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当如何申报办理船舶退税? 一是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二是《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信息。三是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四是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八)运输企业在申报船舶退税时,需要提供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上述发票有什么特别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九)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情形的,是否需要补缴已退税款? 需要补缴。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应补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三、执行期限 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均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政策要点: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在全球受疫情影响经济下滑、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对低收入人群(全年薪酬收入6万元、即每月小于减除费用5000元),不用在收入大于5000元的月份扣缴个人所得税,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减轻低收入人群负担,也减少了年度汇总申报后税务机关再行退税的工作,促进全社会和谐发展。
5.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政策要点: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合并申报。 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维护《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系统将据此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 二、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不再使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解读: 文件出台目的: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 文件影响:预期可以减少多张申报表之间切换的工作量和时间,提高申报效率。
第二部分:税收新闻
1.税务总局公布六起打击“三假”违法行为典型案例(2020年12月07日)
一、广东“飓风50号”专案行动打掉2个虚开团伙,查获“假企业”1054户。2020年4月,广东省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指挥,组织开展“飓风50号”专案行动,成功打掉特大虚开犯罪团伙2个,抓获涉案人员60名,查处涉案窝点39处。该团伙大肆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企业,并通过其控制的1054户空壳企业,采取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防疫物资虚假出口、虚假抵扣列支涉疫税收成本等手段,向全国31个省区市的1.5万个下游企业或个人虚开增值税发票11.4万份,涉案金额66.6亿元。
二、重庆破获荣昌夏布企业骗税案。2020年7月,重庆警税联手成功查处夏布企业骗税案。经查,犯罪团伙主要盘踞在重庆荣昌和四川内江,是一个以舒某和唐某为首脑、以亲缘血缘为纽带、以虚假生产麻布为掩护、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为主要手段的家族式骗税团伙。目前已认定两个涉案麻纺制品企业分别骗取出口退税1879万元、1777万元。公安部门已将团伙主犯舒某等人刑事拘留,主犯唐某已被批准逮捕。
三、四川破获“1.29”非法开票软件案。截至2020年10月,四川警税联合破获了一起非法制作、大肆贩卖开票软件和发票的特大案件。经查,该团伙利用制作非法开票软件和出售假发票牟利。目前已捣毁虚开发票窝点3处、非法开票软件制贩窝点4处,查获非法开票软件4405套、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查实涉案虚开发票和开具假发票金额共计232亿。
四、宁波查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案。2020年4月,宁波市税务局通过风险分析研判,筛选出9家公司存在涉嫌虚开发票情形后,立即协调市经侦支队、人民银行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查处并成功收网,一举打掉犯罪团伙3个,捣毁虚开窝点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查扣大批涉案物品。经查,涉案团伙以宁波9家公司为平台,利用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便利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71份,涉案金额达78亿元。
五、深圳警税惊雷行动摧毁8个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5人。2020年5月,深圳市税务局在排查涉疫税收风险时,发现有企业在用品名为防疫物资的海关进口缴款书进行抵扣后,却开出电子产品、钢铁等品名的发票,遂与公安机关组建专案组,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发现多个涉嫌利用虚假海关进口缴款书抵扣税款后虚开发票的犯罪网络,经连续开展多波次打击,共摧毁犯罪团伙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15名。
六、福建警税合作破获“5.20”机动车销售发票虚开案。福建警税“5.20”联合专案组紧盯疫情期间涉税犯罪新动向,创新应用信息化新战法,2020年6月成功摧毁一个利用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便利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犯罪团伙,抓捕犯罪嫌疑人2人,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96份,金额5.57亿元。此后,紧接着又破获省内宁德、三明两地7户机动车销售公司虚开机动车发票案,抓捕犯罪嫌疑人5人,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34份,金额7630万元。 解读: 1、三假行为: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没有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 2、税务执法可以多部门(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执法,执法手段多样,信息来源广泛,且具有强制性。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从业人员一定要有红线意识,切勿涉及增值税专票的虚假开票行为。
以上为截至2020年12月8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 6289721713812755441 撰稿人: 王健鹏、彭远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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