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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企业代理退税方式变化大
日期:2017-11-06  人气:1127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胡先明在线解读35号公告
综合服务企业代理退税方式变化大
 
实习记者 覃韦英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10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pg电子游戏试玩官网举行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胡先明以“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做好出口退(免)税‘放管服’”为主题,与网友沟通交流。胡先明重点解读了35号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回答了网友的提问。本报记者整理了在线访谈的主要内容,以飨读者。
 
    问:35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并出口,需要报关、代办退税业务的,由专业公司提供;需要贷款的,由银行机构提供。2014年出现了由一家机构提供报关、退税、贷款等业务的情形,即所谓的外贸综合服务的新业态。为适应这一新业态发展的需要,2014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将这种行为视同自营,即将综服企业视为一般的外贸企业,所代理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通过开具增值税发票实现交易,作为综服企业的进项,由综服企业办理退税。这一规定满足了综服企业经营的条件,在综服企业发展初期,为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13号公告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货物是由生产企业出口的,综服企业实际上只负责代办手续,但发生出口骗税行为时,综服企业却要承担骗税的主体责任,而生产企业则不承担任何骗税相关责任,这导致了法律责任的错位。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谁出口、谁退税、谁主责”的原则,对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根据其业务实质,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并要求适用这一退税办法的综服企业,须符合综服企业的定义,且内部建立有较为完善的出口退税风险管控机制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在此背景下,税务总局制发了35号公告。
 
    问: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如何操作,主要工作有哪些?
 
    答:一是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的,应首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二是退税申报。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问:35号公告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内部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服企业需做好哪些具体工作?
 
    答:一是要做好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工作。备案工作是代办退税的基础工作,备案不及时、不准确,将影响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正常办理。此外,按照规定,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分别提交备案申请。二是综服企业申报代办退税业务,需通过申报退免税系统中的代办退税申报模块申报,因此综服企业的人员要尽快升级申报软件,熟悉软件操作。同时,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有“代办退税专用”字样。三是做好代办退税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四是要做好代办退税业务的内部风险防控工作。综服企业要按照35号公告的要求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要在事前、事中、事后识别和分析其风险;对年度委托代办退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要实地核查其出口合同、订单、账簿、生产能力等。
 
    问:综服企业如果同时有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不含代办退税)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
 
    答:综服企业的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仍然按现有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办理。即自营业务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进项发票等申报退税凭证,按规定向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代理出口业务,由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证明材料转交给委托出口企业,由委托出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问:与以往规定相比,35号公告中代办退税的企业范围和货物范围有哪些不同?
 
    答:与以往规定相比,35号公告明确规定,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服务对象不分企业大小,只要国内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同时35号公号明确规定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问:关于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备案单证管理,是否必须由综服企业备案?
 
    答:3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按照规定,代办退税业务也需实行单证备案管理,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负责收集并作备案管理。
 
    问:综服企业取得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是否可用于申请抵扣?
 
    答:3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综服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不是购销关系,而是提供服务关系,因此综服企业取得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只能作为其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既不能用于进项抵扣,也不能用于自营出口申报出口退税,只能用于代办退税业务。
 
    问:为什么税务机关在向综服企业出具收入退还书后,还要向综服企业反馈退税明细,是否多此一举?
 
    答:由于“代办退税”是税务机关受理综服企业代理生产企业集中申报的退税,一次审批的代办退税额实际上可能会是多家生产企业的退税款,因此需将每户生产企业退税额明细情况反馈给综服企业。同时,这一明细情况将传递给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问:综服企业为生产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需要向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
 
    答:35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服务等外贸综合性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及有关规定,分别适用相关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与13号公告相比,35号公告对综服企业所需承担的责任如何明确,有何变化?
 
    答:13号公告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承担涉税的主体责任,生产企业不承担任何出口退税有关责任。35号公告则明确代办退税业务的主体责任由生产企业承担,综服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其风险防控职责的,负连带责任。如果发生骗税行为,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便利造成骗税的,应按规定接受处罚。综服企业参与骗税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36个月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等,具体可以参阅35号公告第九、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问:综服企业代理生产企业报关报检,并提供物流等服务,但由生产企业自己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是否适用35号公告?
 
    答:上述业务应按现行代理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即由综服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交给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据了解,为做好出口退(免)税“放管服”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出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不断完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调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制发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积极开展离境退税相关工作等工作,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稳定发展。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问答
2017-11-02来源:江苏国税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您了解吗?如果您有不明白的地方,请跟随小编开启问答小旅程吧~
1、什么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答:现阶段,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称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为哪类出口商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只能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不能代国内流通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3、税务机关对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详见问题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对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中的委托方生产企业及其出口货物,有何要求?
答: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简称代办退税账户(该账户的开户企业应为综服企业)。
 
5、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中的委托方(生产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手续,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和综服企业的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6、综服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7、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在发票开具和缴税方面有何要求?
答: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8、综合服务业务应退税款如何申报、计算?
答: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9、对综服企业履行职责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综服企业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包括:
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流程、规则、管理制度等。
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
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内容包括货物出口合同或订单、生产设备、经营场所、企业人员、会计账簿、生产能力等,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真实性,出口货物与报关单信息一致性,与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的匹配性,有相应的物流凭证和出口收入凭证等。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的75%,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10、综服业务的退税款如何流转?
答: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准通过的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该账户的开户企业应为综服企业),并在办结代办退税后,向综服企业反馈退还给每户生产企业的税款明细。综服企业通过代办退税账户收到代办退税款后,再转付给生产企业。
 
11、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者有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未办理退税的,对该出口业务暂缓办理退税。
已办理退税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其已核准通过的应退代办退税税款,等额暂缓办理退税。
排除相应疑点后,按排除疑点的结论,方可继续办理代办退税。
 
12、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生产企业已核准通过的应退税款予以暂扣。如果综服企业未能按照3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履行其职责,且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
 
13、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质量对综服企业的管理类别和从业资格有何影响?
答: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存在下列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业务涉及的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的,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36个月内不得按照本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36个月内不得按照35号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文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4、外贸综合服务获得的服务费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来源:江苏国税国税进出口处、苏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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