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处置自用不同车辆,增值税政策有异 | |
日期:2017-11-09 人气:1250 | |
原文地址:处置自用不同车辆,增值税政策有异作者:肖老师纳税服务 来源:北京海淀国税
甲食品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将二辆自用车辆当二手车处置,一辆是2009年10月购置的货车,一辆是2013年1月购置的小轿车。企业财务人员咨询,能否按简易办法减征增值税。 税政分析: 因不同车辆抵扣时间不同,须要区别是否征收消费税来分析能否按简易办法减征增值税。 首先要弄清征收消费税的车辆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征收消费税的车辆包括摩托车和小汽车。其中,摩托车根据时速和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分两轮车(根据外型细分普通车、微型车、越野车、普通赛车、微型赛车、越野赛车和特种车7类)和边三轮车(根据外型细分普通边三轮车和特种边三轮车)以及正三轮车(根据外型细分普通正三轮车和特种正三轮车);小汽车分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 其次要弄清不征收消费税的汽车可以进项抵扣的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还特别强调,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要弄清征收消费税的汽车可以进项抵扣的时间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因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进项税额。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2013年8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的小汽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总结: 本例中的小轿车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入的,那时征收消费税的小轿车还未纳入进项抵扣范围,显然可以按简易办法减征增值税。 那货车是否因为在可以进项抵扣以后购入的,必须按一般计税征收增值税呢?答案是不一定。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如何理解”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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