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食堂是否需要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 |
日期:2017-11-09 人气:1350 | |
转自每日税讯 老师好,我公司有一内部食堂,中午全体员工免费就餐,每月餐费列入账面的职工福利费。这种情形下是否需要将午餐计入职工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谢谢! 解答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从福利费中为职工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应合并到工资薪金所得中代扣个税。 但集体消费的,不能确定到人头的可不代扣个税,以下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对于此问题的解释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答个税热点问题》卢云访谈: 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计征个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也是如此?卢云介绍,根据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 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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