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原理与漏洞 | |
日期:2017-12-04 人气:1184 | |
——本文从规则角度,让你彻底弄懂出口退税的真相——原理与漏洞。 很少有象出口退税这样特殊的税务业务。看起来非常困难、非常复杂、非常苛刻,但跟着师傅一步一步走下去,咦,就真能把税退回来。 但是,就算把税退回来了,还是搞不懂自己究竟做了什么样的事。 不少退了一辈子税的会计,也没有搞清楚出口退税的原理,更不要说其中的法律漏洞了。 出口为什么要退税 “出口退税不是税法的规定吗?” “蓝老师告诉你,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来没有关于出口退税的规定。大吃一惊吧,说到后面,还有更让你吃惊的东西呢。” 事情从增值税的税负说起。 正如我在拙著《增值税会计与纳税实战宝典》中指出的,理想状态下,在一般纳税人抵扣链条上,增值税实际上是不存在税负的。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税金游离于价格与损益之外,在最终消费环节之前的流转环节上,都不会增加产品的成本。 但是,如果跨境销售,问题就出来了。 外国的进口商不是中国的一般纳税人,不可能抵扣中国出口商的增值税金,这样,中国的增值税金就会进入成本,从而推高了出口产品成本,使其与进口国产品的竞争不公平。另外,对这些出口商品最终消费者来说,它实际上承担了出口、进口两国的流转税,被重复征了税。 怎么办呢? 防止重复征税,最简单的办法仿佛是出口国免增值税,即对出口免增值税。 但免税在实际上并不能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因为按现行增值税法定规则,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金,一律都会进入成本。于是,会计可以感受到这样的分录——进项转出: 借 成本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看看,还是有增值税偷偷溜进了成本,从而一定程度上推高了出口商品成本,并没有真正解决跨境重复征税问题。 真正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 对,零税率! 不免税、但税率为零。当税率为零时,销项为零,与免税有点相似,但又不一样。其本质差别在于,“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这一问题被规避了。增值税金在两头都没有渗入到成本之中,实现了出口商品完全不含增值税金,从而彻底解决了跨境重复征税问题。 看见了吧,根本不需要出口退税,只要规定:出口零税率。就能解决问题。 而事实上,增值税法规,就是这样规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538号国务院令)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次营改增试点,也有同样的规定: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注意,出口零税率是法定的。但增值税的法规、规章,都没有涉及到“出口退税”(试点是特殊政策)。出口退税完全是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设计出来的。 其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只需要零税率政策,一招就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出口退税是额外添的。 为什么要出口退税呢? 以上理论分析说明“出口零税率”就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为什么还要搞出口退税来画蛇添足呢? 因为,对于某类出口企业而言,出口零税率却会导致新的问题出现。这类企业主要包括:专业的出口外贸公司、出口业务比重较大的公司。——外向型经济的主力军。 下面以出口业务比重较大的公司为例,外贸公司就不赘述了。 因为销项税金只能来自于内销业务,如果企业的出口业务比例过大,或者全部都是出口业务,则公司的销项税金将偏少、甚至没有销项税金。这样,可怕的后果就出来了:进项税金不能被抵扣掉。 零税率画了一张饼,但并不好吃。由于没有销项来抵扣进项,进项税金虽然没有进入成本,但也只能堆积在负债类科目的借方,资金被白白积压,本质上相当于把钱无息借给了国税局,并且偿还无期。出口业务越多、资金积压越重,按现行增值税规则,就算到企业注销清算,进项也只能进入清算损失,相当于最终还是进入了出口企业的损益。 (注意,偶有出口业务的企业、出口比重低的企业,完全不存在此问题。对他们来说,出口退税完全是负担、是恶梦,是被陪绑受罪。) 所以,当出口比重超过一定比率后,零税率会带来进项的积压,并不能真正解决出口产品成本问题。 补救的办法就是“出口退税” 就是国税局把因为出口零税率,从而无法抵扣的、对应的进项税金“买”回去。 这就是出口退税。其本质是国税局用钱来换企业的进项,让进项变现,从而解决资金积压的问题。看起来是一个等价交易,是的,一个等价交易。 所以,不论是否进行出口退税,在持续经营状态下,都不影响企业的利润,因为出口退税是等价交易,解决的是“资金积压”问题,应该只影响现金流量表,不影响利润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财政性资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文件中(财税【2008】151号),曾明确表示: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有些人不懂为什么,还以为又是一个优惠。懂出口退税才知道原委:出口退税只是一个“买进项”的交易,一个“进项变现”的行为,的确不是一个补贴行为,没有收入产生。 以货真价实的税收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作比较,即征即退的最终分录是: 借 银行存款 贷 营业外收入 而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最终分录是: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可见,出口退税更象是收回债权的行为。并没有收入产生。 好了,到此算是明白了解决之道:国税局回购进项税金。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出口退税”。 (蓝敏说税原创) 出口退税既不是一项征税行为,也不是一项退税行为,不影响企业的纳税义务,所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其进行规定和规范,也就不足为怪了。因为它实际上不过是出口企业与国税局间的等价交易而已。与企业的权力、义务仿佛没有关系。的确不必要由法规来规定。 不过,既然是交易,总得有个规则吧? 是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就此制定了一套出口退税规则。 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定义出口退税是怎么回事;《税收征管法》、《刑法》只规定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该如何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只是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 至于什么是出口退税?——这一基础性、根本性问题,法律、法规层面是没有定义与依据的。也就是说,该不该退、有什么条件、退哪些、退多少、如何退,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没有要求或限制——说得通俗点,退多退少,都不违法。(纳税人违法只存在于“骗”字上)。 以生产出口企业为例,按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出口退税规则,给起的名字是:“免抵退税”。这套规则实际上只是一套“计算规则”和“程序规则”,即:它只规定了如何确认资格,如何计算公式,应该有什么样的退税程序,要报那些信息,要填哪些表,有何时限要求等等。并不涉及其中的理由与法律依据(本来就没有法律依据)。 这套算法如果不涉及到纳税义务,自然也是合理、合法的,税务局完全有权力和理由来主导这一“进项变现金”的等价交易,这看起来是国家对出口企业的一项支持嘛。 但是,在这套复杂的算法之中,实际上却隐含了“征税”!并且还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这就出现合法性上的漏洞与风险了。 下一步,我们就开始分析这套免抵退税的规则,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帮助大家真正、彻底掌握出口退税的原理。懂了原理再做事,感觉都不一样。 上期我讲到,要解决跨境流转税重复征税问题,根本的办法就是“出口零税率”,同时,这也是当前“法定”的政策。 但是,对于出口比重高的企业而言,“出口零税率”会导致进项积压。这些企业正是当年外向型经济的主力。帮助企业解决此问题,就是出口退税——国税局用现金,把这些抵不掉的进项税金买回去。 财政部税务总局用“出口免税 退还进项”政策取代了“零税率”政策。所以,现在一提到零税率,就是指免税 退还进项。 在增值税上,出口退税并没有法定的政策依据,是一项单独的,带有优惠性质的政策。 上期就讲到这里。 本期,我就分析一下这套规则中的一个:“免抵退税”规则。 朴素的想法 按朴素的想法,这套规则应该不复杂。针对每笔出口业务,因为税率为零,所以销项税为零,然后按一套算法公式计算出税务局同意回购的进项税金额,税务局以1元现金退1元进项的价格回购,退税就完成了。 当然,也可以1元现金买1.2元进项,这样交易就不等价了,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接受退税。总之,是双方都满意的交易。 但是,实际上的规则完全不是这样子的。 免抵退税 出口退税针对生产型企业的出口,定义了一个“免低退税”的方法。 据其解释,“免抵退”三字的涵义是: 1、免:指对出口免税; 2、抵:指用出口免税所对应的进项税,抵内销的应纳税额; 3、退:指上述没有抵完的金额,给予退税。 我们知道,出口是“零税率”,而非免税,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且,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中,也不含出口。同时,条例规定,增加免税项目的权力在国务院。 所以,出口退税政策给予出口免税待遇,在增值税条例上缺乏依据,这是一个政策硬伤。 这个问题往往被人不以为然。因为,一方面对出口免税,另一方面又同意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税”和“退税”,实际上也起到了零税率的效果啊。 我们知道,纳税是一项执法行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征税人履行征税义务。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变通处理,哪怕总体结果相同,但在细节上,也可能导致与税法的冲突。 第一步,离岸价格与退税率 计算退税的基础是离岸价格(换算为人民币),即价格中不含国际海运费用。其中,如果有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则还要扣减掉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可能是因为免税材料不含进项,应剔出来不参与计算退税。 退税率,退税率是出口退税政策定义的一个比率,与“税率”、“征收率”、“农产品扣除率”等《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定义的法定比率相比,它缺乏法定依据,仅仅是一个计算的规则。 不同产品退税率不同,由财税负责制定退税率表。退税率≦相应增值税征税率,其中大部分出品商品以及全部出口服务,退税率=增值税税率。 二者相乘,离岸价格×退税率=免抵退税额。 有人问,什么是“免抵退税额”? 我无法回答,因为没有法定的解释,所有解释都是猜测。严格讲,此处的“免抵退税额”只能理解为:离岸价格×退税率所计算出的金额。 第二步,进项转出。 如果退税率<增值税征税率,则存在一个征退税率差,需要计算一个进项转出的金额,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 进项转出金额=(征税率-退税率)×离岸价格。 对于退税率=增值税征税率的商品,这个进项转出金额为零,但对于退税率<增值税税率的商品,将导致进项转出。 这个进项转出的法律依据与理论基础是什么呢? 在不少出口退税经验丰富的会计看来,这个规定理所当然。有的会计说:这相当于就是办理退税的一些代价;或者,相当于1.2元进项只退了1元,国家不太鼓励某种产品出口,就可以降低其退税率。 大家都知道进项转出的分录:借 成本科目 贷 应交税费,这是典型的计提税金的分录。 计提税金进成本,其结果与事实就是——被征税。而这个隐含的征税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上是没有的。《征管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按出口退税规则缴纳税款,显然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五项“进项转出”的项目,但都不包含:“(征税率-退税率)×离岸价格的金额”这一项要做进项转出。 所以,这个转出进项的征税规定,也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漏洞之一。 解决的办法,可以如《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样,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加一个兜底的项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样就把问题解决了。 现在的情况有点巧,《增值税暂行条例》一直没有这样的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虽然有,但营改增试点项目的出口退税,征税率=退税率,不存在这样的转进项的金额。 可否放弃退税? 转出进项就相当于被征税,相当于成为了一项支出、成本或损失。对于出口比重大、进项抵不完的企业来说,将其视为一项退税的“成本”是愿意的。用进项少换一点钱,总比全部砸在手上好。 但是,对于偶有出口、零星出口、出口比例低的企业,其进项肯定会被抵干净,这样的进项税金转出,显然就吃亏了。 那么,对这些企业而言,可否放弃出口退税呢? 不行。 按出口退税政策,如果放弃出口退税,就要么按免税处理、要么按征税处理。即,要么出口对应的进项全部转出,要么计征销项。 但是,从税法角度看,零税率是不存在可以放弃的规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只规定免税可以放弃,并未规定零税率可以放弃。 所以,退税的算法规则体系,生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外,与增值税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存在冲突。这应该在实践中进行解决。 第三步 退税计算 首先计算内销的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过程与一般情况一致。 应纳税额=销项-进项 如果应纳税额>0,说明进项全部被抵扣完毕,不存在积压的进项金额,所以,应退税额=0。 一般出口比重较低的、偶有出口的企业,会存在这样的情况。此时,无进项可退。 如果应纳税额<0,说明进项形成了积压,可以将其中部分或全部向国税局换成现金。 换多少呢? 与前面那个“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哪个金额小,就按哪个金额退税。 可以这样打比方:“免抵退税额”相当于一个退税的“退税额度”,但要退多少,还取决于你有多少留抵进项税金。如果进项税金多于退税额度,则只能按额度退;如果额度多于进项税金,则最多把进项退完。 即: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以上,就是退税及其计算的基本原理。虽然退税手续繁多、细节复杂,但原理实际上还是简单的。 大致总结如下 : 1、条例及试点实施办法:出口零税率。 2、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其转换为:出口免税 进项抵、退 3、若纳税人出口放弃此政策,则变为免税或征税 4、按离岸价格和退税率计算退税限额 5、按离岸价,转出退税率与征税率差的进项 6、按常规方法计算内销应纳税额 7、若有留抵进项税额,在退税限额内退税。否则不退。 先讲到这里,后面除了会计处理,还有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呢。 在实务中,关于出口退税的书和课,一般都只讲实务,教你该怎么做、怎么算,但不告诉你法理和原理。因为其法理和原理的确不容易讲清,同时还与税法存在冲突。 转自:蓝敏说税,pg电子游戏试玩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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