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实务问答(61-70) | |
日期:2018-01-12 人气:980 | |
61、为员工支付的供暖费可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任职的员工支付的供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标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或者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63、交通管理部门的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行政性罚款不能税前扣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文件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4、我单位的员工出差,在报销的差旅费其中有一项是飞机的保险费用开具的是个人抬头的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答:符合规定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5、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6、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取得会计本科学位,企业给报销的学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67、企业所得税核定定率征收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68、我公司2017年4月因与其他单位经济纠纷,法院判决我司赔偿对方200万元,请问这笔无法取得发票的200万元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69、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行程单》,请问可以作为合法的费用扣除凭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国际客票将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因此,该《行程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70、我公司购买车辆时所取得的机动车抵扣联上加盖了发票专用章,请问该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因此,取得的该张发票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建议退回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
|
上一页: 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下一页: “专用与兼用”有关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风险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