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已被查,统借统还业务中的利率如何应用? | |
日期:2018-01-18 人气:1113 | |
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第7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理解应用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也就是说统借方的贷款利率可以低于或等于统借方对外的借款利率。我们通过四个案例来理解一下如何应用借款利率。 [例1]a公司(统借方)向工商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5%,a公司借款后同时统借给下属子公司b公司,借款利率5%,未收取其他费用。 [例2]a公司(统借方)向工商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5%,a公司借款后同时统借给下属子公司b公司,借款利率4.5%,未收取其他费用。 [例3]a公司(统借方)发行短融债券2亿元,期限1年,票面利率5%,a公司发债资金到账后同时统借给下属子公司b公司,借款利率5%,a公司发行债券时发生了债券承销费、律师费、评级费等80万元,同时向b公司收取了发债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80万元,并同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例1、例2、例3均符合规定,例1和例2完全符合前述政策规定,关于例3重点讲一下,这个费用80万是直接为发生此笔债券而发生的费用,应由实际用款方来承担,并不是统借方额外收取的管理费等费用。 [例4]a公司(统借方)向工商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5%,a公司借款后同时统借给下属子公司b公司,借款利率5%,另外又收取了1%的管理费(100万)。 例4不符合统借统还规定,综合利率高于从银行借款时5%的利率。在营改增之前海南地税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企业统借统还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函》(琼地税函[2013]817号)文件就对利息之外收费进行了规定,作为统借方的核心企业将从金融机构借来的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收取利息,或者虽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但另外收取代办费或其他附件费用的,均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风险管控 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借款利息免征增值税,这也是利息收入方面对于一般企业来说能够享受的为数不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有不少企业想尽办法去争取享受,这也为不少企业埋下了税收风险隐患。主要存在几个方面,一是,一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先享受着等税务机关发现再说。二是,部分财务人员对政策理解不准确,导致政策操作错误。建议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一定要谨慎适用,好政策要用好,好政策适用错误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本文转自:东方税语,pg电子游戏试玩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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