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局下发的“境外机构派遣人员自查表”提醒函 | |
日期:2018-02-22 人气:1116 | |
各位群友: 感谢大家对我司的支持和信任,首先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开工大吉! 目前园区税务局下发了“境外机构派遣人员自查表”,针对此事项,特提醒如下:
1.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填写的自查表格是对企业派遣事项的审核
2. 税务机关将重新评估企业的中国税务处理方法,最主要的是对派遣企业常设机构的认定
3. 派遣企业如果存在以下几点判定因素,应当谨慎考虑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通常被判定构成) a. 派遣企业对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 b. 派遣企业确定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工作地点 c. 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 d. 接受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或服务费 e. 接受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超过派遣人员的薪资 f. 被派遣人员的工资未全额在中国纳税
4.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交纳的税收如下: a.在华人员的收入缴纳个税,该人员不能享受183天的税收协定的免税待遇 b.派遣企业需要交纳增值税 c.派遣企业构成中国境内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释: “派遣企业”指境外排除人员的企业,通常是母公司或管理公司 “接受”企业指被派遣人员在中国实际工作的企业,通常是苏州设立的外资公司。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9】
我们的建议:
由于常驻代表机构的认定对个税影响巨大,故贵司在填列表格时,要熟悉以上影响,并正确填列表格。 如有任何服务事项,可以咨询我们的专业服务人员或我司经理:吴华奇 0512-67480079 1340521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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