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卡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汇总-pg电子下载

中文 | english | 日本語
 
 
行业动态
您的当前位置:pg电子下载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加油卡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汇总
日期:2018-02-27  人气:9106

节日期间,企业发生加油卡,预付卡充值业务作为员工福利和客户招待的现象十分普遍,现对其相关政策整理后帮助大家正确进行财税处理。

一、发票规定:

(一)、加油卡发票规定: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论:企业购买加油卡自用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加油实际消费后,按照实际结算的油款向加油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预付卡发票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实际消费环节不允许取得发票。此规定有效解决了预付卡行业开具发票不统一问题,消除了企业的涉税风险,有利于加强预付卡“灰色地带”监管。但这一规定也给企业带来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配合其它凭证。

江苏国地税对于企业购买预付卡如何税前扣除意见如下:

(1)、注明“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购买预付卡后用于自身消费且与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凭预付卡发票(复印件)、消费明细、刷卡单据,在实际购买货物劳务或服务当期,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4)企业购买预付卡后用于职工工资或福利的,可凭预付卡发票(复印件)、工资薪金或福利发放清册,分别按工资薪金或福利费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5)、企业购买预付卡后用于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若与生产经营有关可凭预付卡发票(复印件)、发放清册,分别按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则不能税前扣除。

二、会计处理:

(一)、加油卡会计处理:

【例】a公司出于方便2017年2月为司机办了张11700元的加油卡,a公司将款项汇至石油公司,石油公司确认款项到账后将11700元的加油卡及收款收据交给a公司办事人员,由于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没有开普票,月末全部消费完凭加油小票到石油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期限内正常勾选确认。

1、油卡充值:

原始凭证:银行付款单据及石油公司的收款收据等

借:预付账款-石油公司1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2、油卡消费:

(1):假设月末全部消费完(部分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50%用于公司上下班专用班车使用。

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借:管理费用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预付账款 11700.00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8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0

(2):假设月末全部消费完(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如生产领用油

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借:制造费用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预付账款 117000.00

(3):假设a公司不办卡直接全部提走石油,石油公司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借:预付账款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0

月末再根据实际领用记录做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 100000.00

贷:预付账款 100000.00

(4):假设由于a公司欠b公司货款,a公司用还没使用的加油卡抵b公司的债务。

抵账时:

原始凭证:抵债协议、b公司签收记录等

借:应付账款 11700.00

贷:预付账款 11700.00

(5):假设 a公司将此卡赠送给客户b个人作为新年礼品。

原始凭证: 内部审批资料、b公司签收记录等

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交际应酬费11700.00

贷:预付账款 11700.00

特别提醒:发放油卡礼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企业涉及代扣代缴个税。

另在(4)和(5)这两个业务中因为a公司付款,正常石油公司发票只能开给a公司,而a公司又未实际使用石油,是b实际使用,b只有将加油小票给a公司后才能开出发票,实务中赠送或者抵债的油卡不太可能再取得加油小票,a公司和b最终都无法抵抗进项税金。

(二)预付卡的帐务处理:

1、预付卡充值:

原始凭证:不征税发票原件、银行水单等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预付卡消费:

按照实际用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企业自用其购买办法用品,按照实际消费金额计入

原始凭证:超市结算小票,刷卡单,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在记账凭证摘要上注明不征税发票的凭证号。

备注:实务中一般企业购买预付卡时会购买多张,发票一般只开一张,多张预付卡存在分次消费,一张发票原件无法对应多次消费,此外一张预付卡也可能多次消费,比如:企业到超市购买办公用品,可能多月多次消费,发票只有一张原件涉及分配问题,因此,建议将发票原件同意放在充值时的凭证后面,方便原始单据管理。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预付账款”

(2),企业自用其分发给员工做过节福利

原始凭证:员工签收表,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在记账凭证摘要上注明不征税发票的凭证号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

特别提醒:发放给员工的预付卡涉及合并到工资薪金的个税的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预付卡不属于上述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将其作为礼品赠送客户

原始凭证:客户/或者送卡人员签收表,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在记账凭证摘要上注明不征税发票的凭证号

借:“管理费用-交际应酬费”

贷:”预付账款”

特别提醒:发放预付卡礼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企业涉及代扣代缴个税。

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如有问题,欢迎咨询华星事务所,电话:0512-67480079

 
上一页: 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页: 解读财税[2018]15号 返回>>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