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的常用套路及刑责 | |
日期:2018-03-19 人气:1172 | |
一、常见犯罪方法
目前出口骗税的方法层出不穷,狸猫换太子方式比较多,比如新cpu换旧cpu、羊毛换羊绒、鸭毛换鸭绒等。
(一)新cpu换旧cpu
从正规渠道购进cpu并取得专票,这张专票是真实的,然后把cpu卖给不需要发票的零售商。 此时,手上有专票,同时货款回笼(注:这种手段跟黄金案类似,只不过黄金案将富余的进项发票出售赚钱)。但问题是,货没了,无法过海关。于是通过以次充好比如收购淘汰或旧的cpu甚至租借新的cpu。此时票、货又齐了、钱也回笼了,只不过,此cpu非彼cpu。随后,报关出口。
退税需要外汇真实收汇,因此通过广东、福建等地下钱庄,将回笼的货款汇入香港公司,由香港公司将相应外汇汇入境内公司。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前述cpu“出口”至香港等地一日游后,在香港更换包装后闪亮登场,又通过深圳等地口岸以“夹带”等方式回流,实务中回流的方式有走私入境、“进、来料加工”方式进口、广西等地的“边境贸易”方式进口、低报品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通过上述方式回流,税负很低,以便低成本再次依样画葫芦骗税。
(二)羊毛换羊绒 从内蒙古等地虚开进项税专票,收购含绒量低的“羊毛”纱线高报成“羊绒”纱线出口到香港、等地。将前述出口的“羊绒”纱线低报为“棉”纱线进口等方式回流。
(三)鸭毛换鸭绒 将鸭毛与鸭绒混合后放于集装箱中部,在集装箱内部放置鸭毛,靠近集装箱门口处使用鸭绒来应付海关等部门的抽检,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将集装箱内鸭毛全部伪报为鸭绒进行出口。出境后,将鸭绒分离出售,将鸭毛以“边境贸易”的形式从广西进口“回流”至境内。
(四)借货配票 利用他人已出口的不可退税货物信息,伪造相应的出口单证,将他人出口货物变为自有货物,采用“借货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二、刑责 (一)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注: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次骗税行为,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其骗取所纳税款构成逃税罪,超过所缴纳税款的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择一重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呢?对此,刑法学界观点不一。一般认为,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是想象的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第211条【双罚】单位犯本节第201条……第204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212条【税收优先】犯本节第201条至第205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201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204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4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20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20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注:追诉标准 根据公通字[2010]23号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0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第2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转自:张新军说税,pg电子游戏试玩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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