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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16年10月税务快讯
日期:2016-10-20  人气:1675

本期主题

一 、  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及相关征管问题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三 、  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四 、  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五、   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主题一   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及相关征管问题

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背景: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财税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对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主要内容:

一、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的取得成本的确定:(1)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2)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3)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   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主要内容:

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            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1、 选择适用《通知》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2、  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三、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我们的解读:

一、    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调整前后在税负上的优惠见下表:

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

授予时

行权时

转让时

自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适用财税〔2016〕101号

不纳税

不纳税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年9月1日前,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适用财税〔1998〕9号

不纳税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应当不属于101文中的限制性行业。同时只针对股权奖励,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受行业的限制。

二、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法纳税。

1、若选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2、若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3、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

4、101号文中对技术成果的界定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5、企业及个人的技术入股具有多项税收优惠选择权。建议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纳税筹划。如:盈利企业可以考虑递延纳税;亏损企业可以考虑是否选择分5年纳税。

三、   对于不再符合101号文规定的条件,股权激励政策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当及时缴清。

 

主题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背景:

该《实施办法》作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对新《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明确和细化,提高了新《条例》可操作性;重点解决了海关稽查执法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保障被稽查人合法权益。

 

我们的解读:

一、   是对企业主动披露制度作出细化和补充规定。

明确了主动披露的认定标准、执行程序和法律责任,增强主动披露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主动纠错。《实施办法》明确了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形式为书面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主动披露的企业、单位,海关应当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此外,《实施办法》规定了三类不属于主动披露的情形:报告前海关已掌握违法线索的,报告前海关已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报告严重失实或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   是对委托专业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在新《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委托专业机构的范围、委托方式、法律后果等内容,解决具体操作问题,提高海关委托社会力量协助管理的效能。《实施办法》规定,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备会计、税务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权利义务等,专业结论经海关认可后可以作为稽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此外,被稽查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实施办法》规定,专业机构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违反保密约定等情形的,海关应如实记录,做出相应处置,并可以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

 

三、   是进一步规范了稽查程序。

针对当前稽查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稽查管辖、稽查人员执法资格管理、终结稽查程序、稽查文书确认、签收等内容,厘清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增强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实施办法》规定,稽查一般由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实施,上级海关可以指定或组织下级海关跨关区或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稽查;稽查应由具备稽查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并出示海关稽查证;对被稽查人下落不明或被稽查人终止而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经批准可以终止稽查;被稽查人拒绝签收稽查文书的,海关可采取留置送达。

 

四、   该实施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题三   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财税[2016]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背景:

我国一直以来都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饱受诟病。本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是对普通消费者的重大利好!

主要内容:

一、             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仅对 “高档化妆品”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15%。

  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主题四   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财税[201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背景:

在中国证监会推出了《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一办法,于近期推出的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三、   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   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五 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

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通知。

 

主要内容:

一、            国税机关应根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管理类别,分别不同措施办理退(免)税:

(一)     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     退税管理类别为二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三)退税管理类别为三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四)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2.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必须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二、   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上为截止2016年10月15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本快讯仅为本所会计师和税务师对专业性问题的一般理解,如遇个案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路钰                         0512-67628962   1396218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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