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17年6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17-06-20 人气:1701 | |
本期主题 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二、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三、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四、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五、税务总局确保六项减税新政落地见效,这些优惠你享受了吗? 主题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ø 发文部门及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3号 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纵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扩大历程,从2010年至今,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最初的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再到现如今的50万元,可见财税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有力支持! 文件要点: a)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b)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我们的解读: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5.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主题二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ø 发文部门及文件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1号 背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终于出台,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文件要点: a)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b)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c)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解读: 1.“41号文件”从2016年开始执行至2020年止。既与“48号通知”执行截止时间2015年相衔接,又符合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可作追溯规定的立法原则;明确规定有效期为5年,有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便于纳税人谋划生产经营活动。 2.由于“48号通知”只能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而“41号文件”公布时,对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接近结束,纳税人在汇算清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一般是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广告宣传费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标准扣除。 未能及时享受此项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完全不用担心由此就错过了机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因应扣除但少扣除了广告宣传费(“4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30%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15%的差额部分),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由于该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追补扣除事项,属于在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的情形,宜采取“补充申报”的方式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调整。相关企业更应尽快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将2016年度少扣除的广告宣传费追补至2016年计算扣除,并对涉及的相关企业所得税事项一并进行调整。
主题三 ø 发文部门及文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7〕44号 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将农户小额贷款和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再延三年。 文件要点: a)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b)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c)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d)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e) 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f)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我们的解读: 1.优惠时限要清楚 《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优惠政策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再延三年,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就符合文件规定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贷款和保险收入享受税收优惠。 2.优惠对象要清楚 优惠政策涉及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优惠税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且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0%,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0%,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贷款类型要清楚 农业贷款的判定,不是依据货款的事由和种类来判定,而是以货款的承贷主体来判断。只要在签定贷款协议当时,承贷主体是农户的,该笔贷款即为农业贷款。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减计贷款利息收入的优惠政策。 4.小额标准要清楚 不是所有的农业贷款利息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减计所得税计税收入的税收优惠,只有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才能享受。对于小额农业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单笔贷款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农业贷款。二是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笔者认为,农户贷款余额应为该农户在不同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 5.农户判断要清楚 住户是不是农户,不是以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来判定,而是以其居住地来判定。通知规定,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对于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本条难以判定)。 6.金融机构要清楚 2017年4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六项减税措施中,明确指出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尽管财税[2017]44号文中仍然没有明确指出,但是根据中央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编码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z-其他,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额机构。 主题四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ø 发文部门及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7〕19号 背景: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1、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两栏。 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两栏。 3、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文件要点: a)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b) 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c)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我们的解读: 1.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的填写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主题五: 背景: 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工作视频会议,组织学习并部署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高度重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不断提高对党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思想认识,认真领会贯彻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在政策宣讲上借鉴营改增经验,采取一竿子到底的做法,抓好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落实工作。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汪康出席会议并做工作部署。
今年,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具体来讲是由“1 4 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其中“1 4”为首次执行的政策。“1”是指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4”是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等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6项延续减税政策。
汪康指出,此次国务院出台的减税政策,一方面,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扩大有效供给,增强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优化流通结构、节省交易成本有明显促进作用,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激发企业创业投资的活力,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热情,是支持“双创”的重要举措。同时,政策的落实到位将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汪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减税政策落实作为税务系统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生动实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减税政策落地见效。一是注重“四个打通”,包括打通国税地税、打通税务机关内部各有关部门、打通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以及打通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形成各方面协调抓落实机制。二是强化宣传辅导,面向税务人员开展培训,确保学得精、懂得透、讲得清、办得好,咨询答复及时准确;面向纳税人组织宣传辅导,针对纳税人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利用官方网站、12366热线、微信等多元载体,突出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快速办理。三是优化服务管理,贯彻落实好日前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压缩办税时间,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合理调配窗口、优化人员配置等方式提高办税效率;及时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确保各类办税系统平稳运行。四是加强督查督办,强化减税措施落实工作的跟踪问效和监督问责,确保减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主持会议。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对出台的减税政策、公告及相应配套的管理服务措施进行解读和宣讲。税务总局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全国各省、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同志和相关业务人员在各地分会场参加视频会议。
文件要点: a) 减税政策一,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 原有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财税〔2015〕119号) 新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b) 减税政策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第一次将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扩大至个人投资者 这在个人所得税优惠领域是一次全新政策尝试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小贴士: 1.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2.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3.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公司制创投企业 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合伙创投企业及其法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2.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 个人所得税部分: 一、政策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 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享受投资抵扣减税政策。 小贴士: (一)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享受政策要点: 1.经营所得的计算:与其他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经营所得的计算方法一致 2. 个人合伙人可抵扣投资额的计算: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 70%×个人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 3. 实缴出资比例的计算:按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到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末,个人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二)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政策要点: 1.抵扣时点: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享受抵扣减税政策。 2.抵扣对象:股权转让所得。 3.抵扣期限:持有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完毕为止。(特例:该企业注销清算) 4.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优惠的办理:备案+报告 备案:合伙创投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抵扣备案 报告: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满2年后每个纳税年度,办理报告手续。个人合伙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投资抵扣 (二)天使投资人个人投资抵扣优惠的办理:备案+报告+登记 备案: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报告: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投资抵扣情况。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投资抵扣。 登记: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c) 减税政策三,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商业健康险: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商业健康险是保本微利、惠民生的特殊设计的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半公益性质。 主要险种: 政策适用人群: 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操作: 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 享受政策方式: 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依法享受政策。
d) 减税政策四,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e) 减税政策五,简并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延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 (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 (五)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f) 减税政策六,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 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该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的界定: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 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的界定: 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品。 享受税收优惠的大宗商品界定: 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的用地: 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 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 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
*以上为截止2017年6月20日我们所知的主要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本快讯仅为本所会计师和税务师对专业性问题的一般理解,如遇个案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徐莹(撰稿人) maggie.xu@szcpa.biz 0512-67480079 13915503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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