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17年7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17-07-20 人气:1676 | |
本期主题 二、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三、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主题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ø 发文部门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要点: a)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b)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我们的解读: 1.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2.16号公告针对的是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3.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4.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5.16号公告针对的是笼统开票行为,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日用品”这样的笼统开具,取而代之的是具体购物明细,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主题二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ø 发文部门及文件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背景: 为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工作引向深入,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为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文件要点: 《公告》明确了5条简并和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措施: a) 简化受理文书。为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提高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公告》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文书进行了简化,并授权省税务局确定即办事项范围。此外,《公告》还规定了网上受理申请的确认方式。 b) 提供代办转报服务。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人按规定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直接提交申请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况。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公告》参照《指引》有关“代办转报”的规定,增加了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途径,并对代办转报的适用情形、时限、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c) 简化申请材料。随着“多证合一”改革的推进,对于税务机关已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不需要纳税人重复提供。因此,《公告》对上述证照、批准文书进行了简化。此外,《公告》明确对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需要提交的“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2项材料,由提交纸质材料调整为查验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复印件。
d) 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咨询,现有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不同程度受到时间地点的限制。因此,《公告》在现有咨询服务方式基础上增加了预约服务方式,并规定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预约服务渠道,实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咨询24小时可预约。 e) 完善文书送达方式。为方便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参照《指引》中“决定可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的规定,《公告》明确了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并对上述送达方式适用情形、送达时限等进行了规定。 我们解读: 1. 《公告》鼓励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推行实名办税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查验程序,实现信息一次录入 2. 《公告》集中解决了基层反映的纳税人向地(市、州、盟)以上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直接提出许可申请存在交通不便等困难的问题,规定申请人可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同时完善了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大大节省了纳税人异地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在途成本。 3. 《公告》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程序进行了简化,规定对即办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进一步提升办理效率,缩短审批时间。 4. 《公告》授权省税务局确定即办事项范围,推动各省税务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并深化办理时限承诺制。 5. 《公告》规定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简化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可帮助纳税人提效减负,同时有效降低办税窗口人员的压力,有利于实现纳税人满意度、税法遵从度、税务部门服务效率的提升。 主题三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ø 发文部门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背景: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16年时,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配套文件《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上通知出台后,为了能更好的协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公告来调整和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便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
文件要点: a) 税务优惠期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b) 税务部门管理: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c) 税务优惠备案要求: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d) 适用期间: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我们的解读: a) 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公告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按照上述原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但鉴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如,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b) 明确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范围、程序和追缴期限 在《认定办法》第十六条基础上,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后续管理范围。《认定办法》出台以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期间是否需要符合认定条件存在较大的争议。经与财政部、科技部沟通,《认定办法》第十六条中所称“认定条件”是较为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条件,也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条件。因此,公告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范围明确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和享受优惠期间,统一了管理范围,明确了工作职责。 二是调整后续管理程序。此前,按照203号文件的规定,税务部门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追缴高新技术企业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不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照《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告对203号文件的后续管理程序进行了调整,即,税务机关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三是明确追缴期限。为统一执行口径,公告将《认定办法》第十六条中的追缴期限“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明确为“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避免因为理解偏差导致扩大追缴期限,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c) 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要求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出台后,认定条件、监督管理要求等均发生了变化,有必要对享受优惠的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进行适当调整。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在留存备查资料中,涉及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领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职工和科技人员、研发费用比例等相关指标时,需留存享受优惠年度的资料备查。 d) 明确执行时间和衔接问题 一是考虑到本公告加强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明确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是《认定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在有效期内。在一段时间内,按不同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将同时存在,但认定条件、监督管理要求等并不一致。为公平、合理起见,公告明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以妥善解决新旧衔接问题。即按照《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按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照20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废止。
主题四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ø 发文部门及文号:财政部 财综[2017]32号 背景: 为适应加快现代财政制度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移动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广运用财政电子票据,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全面提高财政票据使用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特制定本方案。
文件要点: a) 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根据国务院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总体部署,按照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创新财政票据监管模式,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新型财政票据监管体系。 b) 基本原则 a) 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构建科学的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模式,运用先进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全面提升财政票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b) 顶层设计,统一规划。制定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实施规划,使用统一的数据规范和数据接口规范,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基本管理流程,统一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促进财政电子票据顺畅流转、安全传输、规范使用、便捷查询。 c) 完善系统,确保安全。采取先进的安全技术措施,从系统、数据、管理等多个维度构建安全体系,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杜绝安全隐患。 d) 试点先行,分步实施。优先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单位或票种先行试点,探索经验,总结完善,逐步推开,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c) 总体目标 充分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着力建设科学完善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开具、管理、传输、查询、存储、报销入账和社会化应用等全流程无纸化电子控制;着力建立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全国财政票据信息共享,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切实达到便民利民的服务目标;着力构建更加科学、高效、便捷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为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网络化、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电子化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我们的解读: 传统纸质财政票据印制成本高、开具效率低下、管理不规范、不便于监督检查等问题日益突出,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严重制约了网络缴款、电子支付等新兴缴款模式在政府性收费中应用。财政部对现有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功能模块,完成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为确保全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顺利开展,有效减轻地方负担,避免重复建设,规范财政电子票据赋码、制作等核心环节,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在全国范围内流转、应用、报销入账等,各试点地区和部门原则上使用由财政部统一开发建设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以上为截止2017年7月15日我们所知的主要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本快讯仅为本所会计师和税务师对专业性问题的一般理解,如遇个案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李钰明 lym@szcpa.biz 0512-62897533 13913101208 钱晨(撰稿人) qc@szcpa.biz 0512-62897527 15962168710 梁树晨(撰稿人) lsc@szcpa.biz 0512-62897130 18625142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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